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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发〔2020〕13号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黄石港区华新二村片A区(湖滨大道1334号)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1-08 来源: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华新二村片A区(湖滨大道1334号)单位及居民:

为改造升级城市文旅功能,打造黄石中央文化区项目,推进华新旧址片区开发建设,经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黄石港区华新二村片A区(湖滨大道1334号)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由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照《黄石港区华新二村片A区(湖滨大道1334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黄石港区华新二村片A区(湖滨大道1334号)涉及住户36户,征收房屋面积约3025㎡。具体户数以实际签约为准,具体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黄石港区华新二村片棚户区改造工作分指挥部。

五、征收签约期限:华新二村片A区(湖滨大道1334号)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0月31日。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黄石港区华新二村片A区(湖滨大道1334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

附件

黄石港区华新二村片A区(湖滨大道1334号)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强黄石港区华新二村片A区(湖滨大道1334号)房屋征收工作管理,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华新二村片A区(湖滨大道1334号)涉及住户36户,征收房屋面积约3025㎡,具体户数以实际签约为准,具体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凡在该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均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服从项目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七)《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八)《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80号)

(九)《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黄政规〔2011〕4号)

(十)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主要事项

(一)征收主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黄石市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黄石港区华新二村片棚户区改造工作分指挥部

(四)征收实施单位联系电话:0714—6216856

(五)征收签约期限:以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关于湖北省黄石市2017年第二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黄发改审批〔2017〕79号),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同时为满足部分被征收人购房意愿,本项目提供实物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六、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黄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以不动产登记权证证载面积或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面积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由被征收人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确认;未登记建筑面积以测绘单位的实测面积为准,最终可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八、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时点评估确定。

九、被征收房屋的用途

已登记的房屋合法用途按照不动产登记证载用途确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不动产登记证载用途给予补偿。未登记建筑用途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未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手续的未登记建筑不认定合法用途,只认定实际用途。

十、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临时安置费补偿: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及认定给予补偿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14元/㎡×3个月计算;②选择实物现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及认定给予补偿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14元/㎡×5个月计算;③选择实物期房安置的,以通知交房时间据时计算,超过24个月未交房的,按14元/㎡*2计算临时安置费,按季支付;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2㎡按42㎡计算临时安置费。

2.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按1000元/户计算;选择实物安置按2000元/户计算。

3.室内装修补偿: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室内装修等级协商补偿,协商上浮比例不超过评估结果的10%;协商不成的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结果给予补偿。

4.家用设施设备拆除迁移费(提供实际发票或证明):

(1)电话移装:216元/部

(2)有线电视移装:1160元/户

(3)宽带移装:116元/户

(4)电表移装:416元/户

(5)水表移装:786元/户

(6)空调移装:窗机200元/台,挂机300元/台,柜机400元/台

(7)热水器移装:600元/台

(8)天然气移装:2280元/户

5.征收私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的具体认定条件、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1)认定条件:被征收人属本市常住居民,应提交户籍证明;被征收人及配偶在本市内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应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本市唯一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公房无房证明、无经济适用房证明、无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保障房证明、个人书面承诺,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实施。

(2)被征收房屋不足30㎡,按30㎡保底进行货币补偿。未登记建筑面积是否计入30㎡内,由被征收人选择,如选择不计入,未登记建筑面积则按附属物补偿。

6.被征收房屋依照房屋的有效证件计户,单位、个人住宅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分户。毗连公房搭建的建筑按公房的户头计为一户,未登记的非主体房不计户头。面积较大且分户测绘有固定界线,有独立门牌号,有独立出入口且长期分居独立使用,征收前本户户籍已分户的未登记建筑,由征收部门按照相关条件据实认定,特殊情况报黄石港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认定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分户后的房屋不执行30㎡保底政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房屋可析产分户,奖励与救助按一户计算。

7.私人住宅未登记建筑认定补偿:

(1)私人自建用于自住的未登记建筑,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认定为可补偿的建筑按主体、非主体、附属建筑物分类补偿。

(2)在无争议的土地上,建造层高2.2米以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具备房屋属性的独立建筑可认定为主体建筑;层高2.2米以上、主要配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具备房屋属性的建筑可认定为非主体建筑;用于防雨、隔热、防风等非主要配套的功能的建筑(含2.2米以下建筑),及主体房屋旁(上)搭建的棚(含阳光棚)、隔热层、简易建筑物等均认定为附属建筑物。

(3)规划、土地批准手续齐全、已经建成但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批准手续内的建筑面积可认定为合法房屋面积,按合法房屋补偿;超出批准建造面积之外的部分按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补偿。

(4)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自2017年4月16日起新建、抢建的建筑不予补偿。

8.本项目摸底调查前已封闭,未计入证载面积的阳台,以测量单位测量的面积,按合法住宅单价的85%给予货币补偿。

9.被征收人底层住宅在征收前已改为商业经营用途,且届满两年以上,并经许可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经区征收部门调查、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实际经营面积部分,除按住宅房屋补偿外,还可按不超过经营房屋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标准适当增加补偿;对改为商业经营用途,且届满两年以上,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经区征收部门认定,除按住宅房屋补偿外,还可对符合条件的实际经营面积部分,按不超过经营房屋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40%标准适当增加补偿。

10.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及保障政策:

(1)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残疾人家庭、重大疾病家庭、特困供养家庭、低保家庭、高龄老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享受国家抚恤的重点对象家庭、地市级及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家庭、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非烈士家庭共计10类家庭,按照“同人不同类”、“同类不同人”原则,有其中情形之一的,每户扶助5000元,有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每户扶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具体按照黄棚指文〔2018〕2号文件执行。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11.被征收人可选择实物安置方式。

(1)本项目提供的实物安置房源为“武全•南湖郡项目”、“中冶•黄石公园项目”、“城发•香山枫景项目”部分房源,具体户型及价格以本项目指挥部现场公布为准。

(2)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政府提供的实物安置房源,应按照价值对等的原则,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安置房房款之间的差额,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可直接冲抵安置房房款。

(3)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面积和认定的主体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的评估价值,给予10%购房安置补贴。

十一、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设备设施搬迁补助费按15元/㎡计算协商补偿,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算,协商不成按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3.对征收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包括临时安置费用)实行协商补偿,协商一次性补偿金额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6%,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4.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根据《合同法》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如需补偿安置承租人,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

5.对被征收单位非住宅房屋一般采取成本法评估,工业用地上的未登记建筑不得按商业、住宅评估;对实际改变用途的可根据租金损失等情况适当增加补偿。

6.对改制企业房屋按房屋证载的用途、面积依法评估补偿,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以补缴;改制企业代政府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补偿对象为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7.企(事)业单位已登记住宅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未进行房改的,根据市棚改办《关于规范棚改项目被征收公房承租人先房改后征收工作的通知》(黄棚指文〔2015〕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黄石市棚户区改造中公房先房改后征收相关问题的通知》(黄棚指办〔2017〕19号)文件执行。

8.原产权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将厂房或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或同意职工在单位用地上自建的房屋,其合法承租人及配偶未享受房改政策、且为合法承租人及配偶的唯一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经相关单位认定后,对已登记房屋除按照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外,可对实际用途为住宅部份适当增加补偿,增加补偿后的价值不超过本项目合法住宅评估价值的85%;对未登记建筑房屋除按照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外,对实际用途为住宅的可适当增加补偿,增加补偿后的价值不超过本项目合法住宅评估价值的80%。

十二、奖励政策

自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腾退房屋的,给予每户30000元奖励。

十三、结算办法

1.征收补偿协议经审核合格生效后,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结算房屋征收补偿款。

2.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应按本方案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和安置房房款之间的差额。

3.具体结算支付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

十四、争议处理

1.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作出该地块征收决定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报请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

1.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时,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等,未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而拆除或损害的,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

3.被征收房屋设立抵押权、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

4.被征收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特殊人群等相关的证件。

5.本方案未尽事项以黄石市黄石港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

6.本方案仅适用于黄石港区华新二村片A区(湖滨大道1334号)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由黄石市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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