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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港区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14-10-21 07:01:00 | 发布日期 | 2014-10-21 07:01:00 |
| 生效日期 | 2014-10-21 07:01:00 | 失效日期 | |
| 发文字号 | 港政办〔2014〕51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港政办 |
| 发文年份 | 2014 | 文件顺序号 | 51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2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 文件来源 |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题注 | 无 |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40617519060620239.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 服务对象 | 黄石港区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社会发展;民政、扶贫、救灾 |
| 体裁分类 | 文件资料;通知 | 机构分类 | 黄石港区政府 |
| 文字解读链接 | 图文解读链接 | ||
| 视频解读链接 |
港政办〔2014〕51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石港区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北管理区、花湖街道办事处、各片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防火责任单位:
《黄石港区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1日
黄石港区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防火责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资源管理及火灾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黄发[2014]3号)、《黄石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黄办发[2014]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本办法所称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贻误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由上级党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处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相关部门公务员及相关部门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相关组织中从事相关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 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实行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权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社区党政同责)。环磁湖片区、黄石港片区、胜阳港片区、花湖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各防火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相应责任。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及属地管理原则,必须做好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森林防火等工作。环磁湖片区责任范围:楠竹林社区、凤凰山社区、桂花湾社区、师院社区、南岳社区、王家里社区等6个社区;黄石港片区责任范围青山湖社区、延安岭社区等2个社区;花湖街道办事处责任范围:锁前社区。
第六条 环磁湖片区、黄石港片区、胜阳港片区、花湖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黄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防火责任书》要求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情形及适用
第七条 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组织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与组织处理可以同时适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措施,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年度内本片区、街道发生3起以上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二)发生一起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三)森林火灾发生后,环磁湖片区、黄石港片区、胜阳港片区、花湖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未在1小时内、社区主要负责人未在30分钟内到达或者未在火场现场组织人员扑救并未到火场靠前指挥;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措施,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或者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5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二)发生一起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
(四)因森林火灾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措施,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发生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二)发生一起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
(四)因森林火灾造成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免职、降职措施,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
(三)因森林火灾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二条 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等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环磁湖片区、黄石港片区、胜阳港片区、花湖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会同区农林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森林火灾等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向区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并向区监察机关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区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向环磁湖片区、黄石港片区、花湖街道办事处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五条 环磁湖片区、黄石港片区、胜阳港片区、花湖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依法对森林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组织及行政处理措施,并在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员在被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需要追究森林火灾事故责任人员党纪责任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火灾”是指单次森林火灾,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森林防火责任书签订年度。有关单位领导或分管工作变更的,在考核年度内,按任职或分管期间实际发生的森林火灾情况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受害森林面积的确认,由具有资质的林业勘察设计单位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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