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1日 星期四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智能输送装备制造产业园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智能输送装备制造产业园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8-02-26 17:21:58 发布日期2018-02-26 17:21:58
生效日期2018-02-26 17:21:58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港政办〔2018〕6号 发文机关代字港政办
发文年份2018 文件顺序号6
有效性有效 公文种类通知
发文机关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2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
文件的WPS版本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智能输送装备制造产业园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黄石港区人民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机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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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办〔2018〕6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智能输送装备制造产业园发展

暂行办法通知

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关于支持智能输送装备制造产业园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关于支持智能输送装备制造产业园发展

暂 行 办 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战略,促进我区智能输送装备制造产业园快速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搭建优厚的创新创业平台,营造更为优越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此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投资主体

1.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机器人及智能输送成套装备产业的指导意见》(黄政办函〔2017〕17号)和黄石港区产业发展规划,在黄石港区工业园设立智能输送装备制造产业园。

2.产业园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量身定制”的原则,为企业提供“拎包入住”式的厂房、办公用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同时,鼓励企业自建厂房。

3.黄石兴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黄石港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产业园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产业园厂房、办公室用房和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

二、适用对象及范围

1.与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签订入园协议或项目投资合同,并在黄石港区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的智能输送装备制造企业。

2.企业类型为智能输送装备制造或与之配套的装备制造企业。

三、进园智能输送装备制造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凡进入我区智能输送装备产业园的企业除享受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凡进入产业园的企业,自签订入园协议之日起,3年内按照当年园区内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给予100%补贴。

2.到第三年企业生产经营性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再给予2年房租100%补贴;生产经营性税收若未达到100万元,从第四年起按园区内当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收取租金。

3.准许入驻企业随时购买所使用的房屋和土地,购买时由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购买价格按购买时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执行(土地价格按70%执行),所购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扣除已使用年限)。

4.企业入驻产业园后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达到5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市级不高于设备投资额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时,区政府将给予适当补贴:企业一次性投资200-800万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企业一次性投资800-1500万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企业一次性投资1500万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区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凡进入产业园的企业,前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上缴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6.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5%以上且税收与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当年内企业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10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3亿元、5亿元,且税收与上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经营团队5万元、20万元、50万元。

7.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经统计部门确认的小进规、新进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8.对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高管人员及技术领军人才,自认定当年起(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给100%奖励。

9.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对在主版上市成功和在新三版挂牌成功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贴。

四、其他产业工业项目落户黄石港工业园优惠政策

1.对于租赁厂房开展建设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含100万元)且税收达到6万元/亩以上(含6万元)的企业,2年内按照当年园区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给予100%补贴,第3-5年给予50%补贴。

2.对于需征地建设的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内(不含土地出让金),投资强度100—120万元/亩(含100万元),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达8—10万元/亩年(含8万元)的企业,一次性按受让土地3-5万元/亩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投资强度120—150万元/亩(含120万元),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达10—12万元/亩年(含10万元)的项目,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个案处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调整,最终解释权归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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