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归集 > 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归集
| 文件名称 |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黄石港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19-01-11 17:26:50 | 发布日期 | 2019-01-11 17:26:50 |
| 生效日期 | 2019-01-11 17:26:50 | 失效日期 | |
| 发文字号 | 港政发〔2019〕1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港政发 |
| 发文年份 | 2019 | 文件顺序号 | 1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
| 发文机关 |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2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 文件来源 |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 题注 | 无 |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40617630222138085.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 服务对象 | 黄石港区人民 | 主题分类 | |
| 体裁分类 | 机构分类 | ||
| 文字解读链接 | 图文解读链接 | ||
| 视频解读链接 |
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黄石港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黄石港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居家和社区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8〕5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缓解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结合区情实际,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重点。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属地负责。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
(三)动态调整。加强对补贴对象日常管理和服务,做到补贴对象有进有出、应补尽补。每年6月开展集中核查,据此调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
二、主要目标
扩大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将补贴范围从低保家庭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低收入家庭生活不能自理高龄老人逐步扩大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高龄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
三、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指年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是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或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的失能60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补贴方式。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代金券或其它服务凭证。
区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一家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的定点鉴定机构。经个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定点鉴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鉴定,鉴定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鉴定符合失能标准的鉴定费用由区财政承担,不符合失能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区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1-2家定点养老机构或1-2家定点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自由选择到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服务或居家接收服务,到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服务的,其补贴由区民政部门或江北管理区(街道办事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抵扣个人自付费用;居家接收服务的,其补贴由区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实际购买服务情况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服务内容可在定点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已开展的服务项目中选择。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个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身体状况、实际年龄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人身体状况的鉴定结果,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救助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二)审核。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告知原因。
(三)审批。区民政局根据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集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方协同推进,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支出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资金筹集机制,省和市级按60%比例配套资金,区级按40%比例配套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保证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补贴范围。
(三)建立台账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办要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依托湖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管理系统对补贴对象进行管理,区民政局要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印发
首页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磁湖路180# 联系电话:0714-3042828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07号 网站标识码:4202020002 鄂ICP备160193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