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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7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潘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一刀切’政策,推动技术多元化与实效化发展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建议精准聚焦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关键问题,您提出的从强制安装设备转向强制达成节能指标、设立豁免与替代机制、强化全周期监管以及鼓励高性能与一体化应用等建议,极具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对我区优化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针对这一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与市级部门对接,寻求相关政策依据。经了解,湖北省住建厅在2022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22]54号)文件,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与规范。文件指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主要涵盖太阳能、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系统等,且应用需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高效利用、科学运维”的原则,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在具体应用方面,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应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宜热则热、宜电则电,可再生能源应用量不低于该建筑项目总运行能耗的10%,且应用系统要与建筑项目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对于新建住宅建筑和宾馆、医院、公寓、宿舍、康养、托幼等建筑,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二者相耦合的复合式热水系统供应热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面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并明确了2023-2025年不同年份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要求;除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外的其他类型新建公共建筑,也规定了相应年份的安装比例。既有建筑改造时,在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屋面防水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可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若因资源、规划、建筑利用条件等原因,不能采用某一种应用系统,应选择其他应用系统替代,且要满足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量要求。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与市级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对接,加大可再生能源规模化、高效化应用推广力度,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推动我区建筑行业向绿色、低碳、可持续方向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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