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最高可罚10万元,受罚将记入信用档案
发布时间:2020-01-04 来源:黄石港区政府


相关文件:《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昨日,东楚晚报记者从市城管委获悉,《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7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迈入法治快车道。

该条例涉及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张贴、散发小广告、拉横幅、生活垃圾分类、公共信息栏设立、出店占道经营治理、养家禽、家畜和宠物规范、公厕建设管理等,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比如乱搭建、乱开挖、乱堆放、乱停放、乱排放、乱晾晒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户外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桩杆、楼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刻画、散发小广告,拒不清除或者清理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时未采取密闭方式,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不及时清理作业场地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而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倒入排水沟、地下管道、公共厕所、湖泊等区域。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道路、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责令清理路面污染物,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部门将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用制度,将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依法报相关部门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妨碍、阻挠城市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环卫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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