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印发《黄石港区城市管理领域“预防为主、
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的通知
各街道、局属各科室: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黄石港区城执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黄石港区城市管理领域“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7月24日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领域“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
序号 | 指导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生活垃圾密闭运输 | 1.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途中随意丢弃生活垃圾; 2.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生活垃圾遗撒现象; 3.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因车辆密闭装置损坏、操作不当等导致生活垃圾遗撒;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生活垃圾运输单位需加强车辆管理,改造更换不合规车辆,确保车辆具备防渗漏、防遗撒、防臭功能,实现全程密闭运输。 2.强化车辆日常维保,按常规项目定期维护检修,保障车况良好,确保密闭运输和安全运行。 3.规范运输作业流程,作业人员在运输前需检查污水排放阀、导流槽等收集装置,确保全程密闭运输。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环卫园林处) |
2 | 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 1. 缴费责任单位拒缴或欠缴城镇垃圾处理费; 2. 缴费责任单位通过虚报、瞒报等手段,减少申报的垃圾产生量,从而降低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金额。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 1.缴费责任单位应留意缴费期限和金额要求,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按时足额完成缴费,避免被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2.定期核对缴费记录,确保缴费信息准确无误,减少因信息误差引发的缴费问题。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环卫园林处) |
3 | 遵守《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不侵占公共绿地 | 1.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 2.企业在原有建筑周边通过硬化地面、围栏等方式破坏、侵占绿地,改变绿地性质。 |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部门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 元至2000 元罚款;
| ★★★ | 企业应严格遵守建筑规划红线,禁止在建设中通过侵占绿地扩大建筑面积。 1.预防性措施上,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树木;确需砍伐的须经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提交材料方案,违规将担责;涉管线安全的修剪、移植由绿化专业部门实施;鼓励举报损害绿化行为。 2.服务性措施上,批准砍伐后须补植3倍树木或采取等效替代措施;绿化部门提供养护指导,推广先进技术;不可抗力致树木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单位可先处理,24小时内报绿化及绿地管理部门。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环卫园林处) |
4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 |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表;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与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除等相关审批文件;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 |
5 | 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 | 1.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 2. 未经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3.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 4.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 | 1.运输车辆保持标识清晰、车体整洁,顶灯及密闭设备完好可用;确保冲洗干净、密闭严实,杜绝车轮带泥及抛撒滴漏行为,同时强化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并执行严格安全生产考核; 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备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做到一计划一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项目工地名称、地点、运输时间、路线、消纳地点、参与运输车辆台数及现场负责人; 3.未经审批严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经审批的运输行为需严格按备案内容执行,接受监督管理。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 |
6 | 在店门、窗内进行经营、作业 | 1.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2. 擅自在店门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临街商业网点经营人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1.结合当前经济发展要求及黄石港区实际,选定疏导点,引导流动摊贩规范经营; 2.未实行划线外摆管理和疏导点的区域,应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之内进行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等活动,不可以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3.实行划线外摆管理和设有疏导点的区域,需按规定规范经营,不得违规占用公共空间或影响市容秩序。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 |
7 | 按照城市管理要求备案门楼招牌 |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 | 1.门楼招牌备案应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保证设施安全和牢固。 2.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 |
8 | 在城市道路施工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1.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2.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 | 1.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获批准后开工; 2.施工前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调,依据施工方案制定交通疏导计划及管控措施,保障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与通行秩序; 3.施工中严格按批准内容执行,如需调整施工范围、期限等,须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并获批,同时同步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沟通调整交通安排。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 |
9 |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施工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1. 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施工; 2. 超范围超方式施工,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范围、施工方式与时间进行作业。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施工前,施工单位需充分了解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2.施工前与城市桥梁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 |
10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擅自驾驶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在城市桥梁上通行;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过城市桥梁的,先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措施,再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通行。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 |
11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应当报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施工单位架设管线前,先与原设计单位沟通获取技术安全意见,再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批,确保符合桥梁安全要求。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 |
12 | 在建项目按要求排放施工泥浆水 | 施工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排市政管网。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在建项目排放施工泥浆水必须经沉淀处理,且水质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同时,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泥浆水,避免造成路面及周边环境污染。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 |
14 | 新建项目雨水管网施工规范 | 1.擅自更改管网设计引发雨污混流; 2.私接混接雨水和污水管网直接造成雨污混流。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新建项目雨水管网施工应做到如下要求: 1. 施工企业在管网安装的关键节点(如接口连接、坡度调整、井室施工等),需对照设计图纸进行内部检查; 2. 拍摄带定位和时间水印的施工过程照片。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 |
15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 |
供气单位对燃气使用者供气前及使用中开展用气环境、用气设施、安全设施、用气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下达隐患告知单督促用户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停业整改。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 |
16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施工单位施工前主动对接燃气企业,共制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2.燃气企业加强施工工地周边燃气管网的安全巡检。 3.施工前城区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验,防范施工操作不当对燃气设施造成损坏。 4.燃气管道周边施工时,燃气企业须派专人现场指导。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领域“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个性版)
序号 | 指导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涉及企业 | 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餐厨废弃物密闭运输管理 | 1. 从事餐厨废弃物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 2. 运输车辆未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导致车况不佳,密闭装置失效,无法保障密闭运输和安全运行。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条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六条 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依法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式专用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收集、运输单位的名称和相关标识标志。 | ★ | 黄石市环投蓝德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1.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改造更换不符合规范的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具备防渗漏、防遗撒、防臭功能,实行全程运输密闭化; 2.要加强车辆日常管理,按车辆例行保养常规项目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车况良好,密闭运输,安全运行; 3.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 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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