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活动,提升城市环境治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黄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黄石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流程处理活动。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参照执行。
二、全过程处置核准规范
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实行核准制,按照《办法》规定,凡从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须在开展相关活动前,向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取得相应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实施。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日前,应当向市城管委提交核准申请,提供由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以及与运输、处置单位分别签订合法有效合同等相关申请资料。
市城管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结时限)作出书面核准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文件。(具体核准要求及流程见附件4,相关管理要求见附件5)
2.装修垃圾的处置核准
企业或居民个人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根据市城管委官网或“黄石城管”微信公众号公示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息,自主联系运输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物业公司代为统一办理,物业区域内的装修垃圾处置应遵守小区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及装修协议的相关约定。
装修垃圾清运前由运输单位向市城管委报备。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
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市城管委发布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的通告,向市城管委提交申请。
市城管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书面核准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文件。(具体核准要求及流程见附件2,相关管理要求见附件5)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含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等)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委提交核准申请,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处置 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以及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管理制度、建筑垃圾消纳及利用处置运营方案等相关申请资料。
市城管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书面核准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文件。(具体核准要求及流程见附件3,相关管理要求见附件5)
三、建筑垃圾三联单管理
建筑垃圾实行电子三联单管理,由市城管委为相关单位统一分配黄石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账号,产生单位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线上报送外运建筑垃圾计划(含项目工地、建筑垃圾类型、运输企业、运输起止时间、资源化利用或消纳处置场所、运输路线、运输车辆车牌号等信息);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建筑垃圾运单等信息;处置单位接收建筑垃圾后,核对实际清运数量与联单信息,据实上传建筑垃圾处置结果。
市城管委在线核验建筑垃圾运输信息;各城区城管部门通过平台对电子三联单全流程进行实时监管,对车辆违规运输、处置地点与申报计划不符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四、有关要求
(一)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各城区城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法
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厘清工作职责、明确管理任务,构建统筹部署、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市城管委负责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环节的核准工作,做好与各城区城管部门、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数据报送与互联互通,督促各城区城管部门加强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巡查管控。
(二)压实源头减量责任。各城区城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主体责任,规范设置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要求,推动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全面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目标。
(三)强化全流程监管执法。市城管委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信息化监管手段,结合日常巡查,对建筑垃圾“产生一运输—处置”全流程实施闭环监督管理。同时,常态化开展全市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行为专项清查,及时向各城区城管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定期组织开展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绩效评价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具体评价方法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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