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2 来源:黄石港区财政局

黄石港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

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石港区实际情况,现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履约验收工作

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质效、优化营商环境,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各采购单位和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管理。

二、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详细约定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若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鼓励中小企业自助选择以银行保函、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规定 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供应商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三、规范履约验收程序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履约验收方式,如完善细化的编制验收方案;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项目;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出具验收书并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等。

(一)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可以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相关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组织方式、项目类别、验收小组组成、验收方式与方法、验收指标及标准等。

(三)开展验收活动。供应商提供与项目验收相关的技服务资料及其他必备材料,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如实、详细做好验收记录。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概述、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项目总体评价及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对于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将检测报告作为验收报告附件一并存档。采购人、供应商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五)验收争议处理。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采购人、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六)验收结果公告。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和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其中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不论是否属于框架协议范畴,验收结果均应当向社会公告。

(七)验收资料存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方案、验收记录、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四、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采购人对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按照通知要求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区财政局将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进行跟踪监管,开展履约验收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处理、通报。

黄石市黄石港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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