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湖北省省直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3 来源:黄石港区财政局

湖北省省直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一、背景情况

(一)中央文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 “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财政部印发文件,明确“逐步推动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自评,提高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二)制度建设现状

目前湖北省在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方面尚缺乏单独的制度办法,我省从2013年开始逐步探索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主要是从产出和效果两个维度开展,停留在项目资金的简单加总层面,与中央要求已不相符,亟需进一步完善我省预算绩效管理“5+N”的制度体系框架,按照新要求、新方法,指导部门和单位开展部门整体绩效管理,不断提升部门整体绩效水平,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试点开展情况

2020年-2021年,省地震局、武汉海关、省经信厅按照新的评价体系,开展整体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22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43家省直部门主动申报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试点,顺利完成了2021年度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复制和积累了经验,验证了《办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其他省份经验

2018年《意见》印发以来,上海、重庆、山东、江苏等省市陆续出台省(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方式和方法,明确评价对象和内容,细化评价标准和要求,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责任追究,对我省制订《办法》具有借鉴意义。

二、制订原则

(一)落实中央要求。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是部门所有资金发生“化学反应”后的绩效,而不是项目资金“物理堆积”的简单加总。《办法》根据中央要求,结合省直部门工作实际,重构了部门整体绩效评价体系框架,更加突出整体特点,从系统性、战略性考察部门的整体绩效,为省直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提供切实可用的制度依据。

(二)力求有所创新。根据我省试点经验,创新性地提出部门整体绩效指标分类标识,按照绩效提升与创新程度将整体绩效指标分为绩效基本型、绩效创新型指标两类,引导部门(单位)“跳起来摘桃子”,设置压力性指标,切实提高部门的绩效管理水平。

(三)广泛征求意见。2022年,省财政厅组织部分试点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座谈,结合试点工作情况,对《办法》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2023年初,省财政厅对《办法》进行两轮修订,并向厅内各处室和所有省直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27家省直部门反馈的70条修改建议。经反复讨论研究,吸收其中38条修改建议,力求使其符合部门(单位)开展整体绩效管理的实际需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完善部门整体绩效评价体系。《办法》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理论模型,以中央要求的六个维度(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满意度、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基础,构建部门整体绩效指标体系,更突出部门的战略目标,更关注职能履行、服务效果、能力建设等,辅助部门更好地实现自身职能和战略目标。

(二)构建共性指标体系参考框架。改变“一个部门一套指标体系”的传统做法,结合我省试点经验,参考财政部和其他省市的实践成果,提炼和构建共性指标体系参考框架。设计“三层级”指标体系,按照一级指标固定不变、二三级指标灵活调整的原则,实现“共性+个性”的兼容需求。二级指标中,归纳提炼了“项目支出成本控制”、“预算执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17个共性指标,三级指标中,归纳提炼了“三公经费变动率”、“预算调整率”、“非税收入预算完成率”等30个共性指标,同时明确共性指标的评价要点和权重分值,提升了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考虑部门实际管理需求。一是在指标选取上具有一定自主性,《办法》规定部门(单位)按照“必选指标必须设置,可选指标按需设置,其余指标自行设置”的原则,除必选指标外,其余指标(特别是履职效能中的各项核心业务产出指标)可根据部门(单位)自身工作职能灵活选择或自行设置,满足部门整体绩效管理的实际需求。二是在指标权重设置上具有一定灵活性,由于省直部门职能不同,一些部门侧重于工作稳定,一些部门侧重点于工作创新和改进,因此《办法》规定,部门(单位)可按照“三级指标中的绩效创新型指标按照不低于指标总个数的10%”的要求,差异化选取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评价指标权重,有利于更好地反映部门绩效。

(四)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引导省直部门将整体绩效评价作为提高自身资金配置效率和改善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求省直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优化内部控制流程,调整支出结构和资金使用方向,将部门整体绩效自评结果与内部预算资源分配实质性挂钩;明确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时应用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的具体方式,强化评价结果与预算控制数挂钩机制。

(五)注重部门绩效总体改进。不同于项目绩效评价,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更反映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成效,是对预算部门的业务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开展的全面“体检”和双重问效。《办法》具有“业财融合”特点,有利于倒逼省直部门重视财政资源配置、改进预算编制和执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关注履职效能和社会效应,进而全面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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