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9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



黄石市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力,加快财政预算支出进度,推进财政资金的统筹整合,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对外借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方便快捷、分类把关、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的审批拨付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本级预算中涉及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由各部门(单位)按程序申报,市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本级预算中涉及的已细化安排到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各部门(单位)按程序申报,市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各分管副市长审批,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本级预算中涉及的部门代编专项,由部门(单位)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重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意见》(黄政办发〔2016〕47号)中的规定编制明细预算,由各分管副市长组织预算编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审核确定预算方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市级预备费的使用,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常务副市长审批,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审批。

第三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批拨付

第八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涉及个人支出的部分,由部门(单位)按程序申报,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文件规定和要求拨付。

第九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涉及的已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项目支出部分,由部门(单位)按程序申报,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审核拨付。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涉及的需二次分配的项目支出部分,由部门(单位)定期汇总向市政府报送分配使用方案,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分管副市长审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涉及重大项目的,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报市长审批。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债券资金(置换和新增)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财政对外借款及财政专户资金的审批拨付

第十一条  除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规定外,市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增财政对外借款。确需对外借款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借款对象仅限于本地区一级预算单位,借款用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当年借出,年终收回,不得跨年度借款)。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城区及开发区的财政调度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年度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的规模,以及各地支出资金需求,定期提出调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财政专户管理,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使用财政专户资金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审核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重大自然灾害防治、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紧急资金,经报告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可先预拨,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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