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在区委领导下,负责区属学校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管理中小学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三)指导协调全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全区教育系统经费预决算;监督全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组织指导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负责指导学校基建维修工作。
(五)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管理指导普通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督促检查全区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全区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承担教育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协调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的业务工作。
(八)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主管全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初中及其以下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做好全区中小学的设置、合并、撤销、变更的审报工作;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的审核工作。
(十ー)指导、协调全区中小学校后勤、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工作;负责全区教育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协调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行使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审批及教师资格认定职能。
(十三)对辖区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
(十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薄弱和边远学校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薄弱和边远学校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层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十五)加强民办教育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六)做好基础教育文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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