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0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是全省宗教工作重点地区之一,宗教活动场所分布面广点多,消防安全、建筑安全、森林防火、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确保宗教活动场所信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促规范、除隐患、保平安”的总体要求,全面清查,对标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稳定。

  二、整治的对象和内容

  此次整治的对象为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已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拟申请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整治:

  (一)消防安全方面。宗教活动场所要把防火安全摆在首位。宗教活动场所大多是木质结构,易发生火灾,按照消防规定建设安全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配足、配齐消防设备和器材,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在未禁鞭的宗教活动场所,严格限定烧香、燃放鞭炮地点,严禁在规定地点之外烧香、燃放鞭炮。

  (二)建筑物安全方面。严格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程序,申请材料需提供规划、建设、文物、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管。对未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造,且年久失修,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联合当地建设、房产等部门进行检查,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危房检测、鉴定。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对鉴定为危房的,督促所有权人依法依规整改或拆除。

  (三)地质灾害方面。禁止在冲沟、山谷地带、岩层倾向与山坡同向倾斜的顺向坡的下方、软岩与硬岩互层的斜坡地带、高陡坎或危岩(石)的下方、塌陷区影响范围内或地下采矿活动形成的错动范围等易遭受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区域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各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协调当地国土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勘察,提出防治意见,尽快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四)森林防火安全方面。宗教场所负责人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并与当地乡镇(街办)护林防火指挥部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宗教场所要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在宗教场所周围醒目位置和信众、游客必经路口处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牌,悬挂宣传横幅,刷写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标语;各宗教场所要结合自身实际,开设30—50米宽的防火线或生物隔离带;规模较大的场所,要安排3人以上的护林防火宣传监督员或安排专人看管,规模大的场所,要组建10人左右的应急扑火队。在节假日和庙会期间要重点加以防范,组织专门人员,全天候值班巡查。
  (五)宗教活动安全方面。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各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要严格按照“就地、分散、小型、从简、有序、安全”的原则,积极引导、控制规模,严格把关。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实行报批管理,有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应急处理预案;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属地的公安、交通、食品等部门要提前介入,落实消防、食品卫生、人员疏散等方面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踩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12月底前)。各宗教活动场所要对照安全管理标准,深入查找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森林防火安全和地质灾害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填报自查表上报当地民宗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并及时整改。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6年 2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专班,组织骨干力量,对本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开展全覆盖的拉网排查,全面摸清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分类建档,做到基本情况清、安全隐患明,有效掌握本辖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底数。已备案登记的宗教场所要在 2016年 1月底前完成排查,拟申请登记的场所 2016年 2月底前完成。

  (三)督促整改阶段(2016年 4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制定分类整改措施,对能及时整改的督促立即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制定限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督办责任人,不留安全隐患。通过整治符合登记条件的场所予以换证登记或按程序予以申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取缔。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 5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总结宗教活动场所整治工作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探索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市宗教场所整治工作督办组(市民宗局)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专人,成立宗教场所安全整治工作专班。市级各职能部门要发挥部门指导、审核、督办整改和检查把关作用。

  (二)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培训、发动会等形式深入宣传安全整治工作意义,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发动宗教团体、场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安全整治活动,将安全隐患彻底整治。

  (三)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对宗教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整治。按照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森林防火、建筑安全、地质灾害隐患和宗教活动安全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查,严格按照标准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经专班检查验收后对符合安全和备案登记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予以换证或按程序予以申报登记;对不符合安全和换证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予以取缔。

  (四)强化督查,严格问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和“全覆盖、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整治工作,杜绝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推诿塞责、虎头蛇尾的现象,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树立服务的理念,确保整治工作稳定顺利开展。对安全整治工作走过场、搞形式、整治不到位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将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负责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发现后整改不到位或处置不到位,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究责任。各县(市)区民宗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要对不参与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整治或整治不力的宗教活动场所予以通报,责成宗教团体及时调整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

  (五)建章立制,形成长效。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此次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整治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要建立健全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巡查、定期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抽查等管理制度,形成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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