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石市黄石港区雨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04 来源:黄石市黄石港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港民社罚决〔2025〕1号

当事人:黄石市黄石港区雨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径路60号13号楼12-1507室

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元玲

经调查,你单位在慈善领域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财务管理制度缺失,未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凭证附件不全的问题。本局于2025年7月3日对你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限期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截止到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未能按要求整改到位。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石港区民政局


2025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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