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港民罚决字﹝2026﹞1号
当事人姓名:刘**
身份证号码:4202**********8612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街道锁前社区晟辉小区
本机关于2025年9月30日对刘成林在锁前十一队罗汉肚山私自毁林大面积违规修建墓穴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至2023年11月期间在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在黄石市黄石港区锁前社区原市委老党校锁十一队山上私自毁林,大面积违规修建墓穴,占用林地1.55亩(1033.33平方米),共建穴38个。现已查实你销售3个墓穴金额为52200元(大写:伍万贰仟贰佰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3份原始票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港民罚告字[2025]1号),并邮寄送达。你本人于11月28日签收,逾期未向本单位提出听证申请。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200元,并处2万元违法所得罚款,共计72200元(大写:柒万贰仟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黄石港支行(黄石市黄石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20016061080500063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石市黄石港区民政局
2026年 2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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