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18 来源:黄石市黄石港区民政局

一、补贴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83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发〔2015〕10号)

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内容及补贴对象

(一)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

 补助标准: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新建机构4000元/床位、改造和租赁用房的机构2000元/床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标准的50%执行。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

补助程序:养老机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市民政局提交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养老机构方可发放建设补贴。

1、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2、建筑面积 5000 ㎡以上需提供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3、建筑面积 300 ㎡以上需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4、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办(含公建民营)、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

补助标准: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1800元、其它对象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1-2级养老机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10%,3-5级养老机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20%。

补助程序:养老机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市民政局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申请,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养老机构方可发放运营补贴。

1、养老机构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2、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3、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4、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5、完成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项目

补助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建或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解决空巢和高龄老人基本生活和娱乐活动为目的的服务场所,包含老年人活动中心,幸福食堂,老年人服务站等各种形式为老人服务的场所设施。

补助标准: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奖补按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建设补贴,总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建设费用包含主体建设、装修改造、设施设备采购等一切用于项目建设的相关费用。

补助程序:各养老服务设施在正式建设前,所属社区要及时向街民政办提出申请,民政办在实地查看情况后,在规定时间向民政局提交申请报告,民政局审批备案后,纳入建设计划。工程建成后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黄石港区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检查验收表》(附件1)。

(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

奖补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由社区居委会、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社会力量运营或其他运营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奖补标准:对新建和改扩建标准化的中心,按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建设补贴(社区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社会化运营中心按每个每年 5 万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奖补资金可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营产生的水电费、网络费、采购必备的设施设备等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转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支付。

补助程序:由各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民政局在每年10-12月份集中受理向市政局提交运营补贴申请对运营规范的养老服务设施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中按年给予运营奖补。

三、办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办理部门:黄石港区民政局养老服务

办理地点:磁湖路62号

联系电话:0714-304039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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