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
为依法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指导意见》,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构建“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有序、规范、妥善处理婚姻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现实矛盾纠纷。
二、工作流程
撤销(或更正)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的婚姻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监督/报案/反映情况。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或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各部门应按职能依法办理。民政部门收到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的,或者婚姻登记当事人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核实原始档案材料,经审核认为符合撤销(或更正)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疑似存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且民政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相关部门发送法律文书/出具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或更正)婚姻登记的,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或更正)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对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依据调查和认定结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民政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后,应当结合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婚姻历史档案以及当事人举证材料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民政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撤销(或更正)条件的,应当及时出具《×××民政局关于撤销(或更正)×××与×××婚姻登记的告知书》(附件1),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对下落不明或无法查找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可在本地报刊、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电子政务平台)或本机关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民政局关于撤销(或更正)×××与×××婚姻登记的告知书送达公告》(附件2),3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五)民政部门制发和送达决定书。《×××民政局关于撤销(或更正)婚姻登记的告知书》依法送达15日内,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由民政部门作出《×××民政局关于撤销(或更正)×××与×××婚姻登记的决定》(附件3),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对下落不明或无法查找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在本地报刊、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电子政务平台)或本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民政局关于撤销(或更正)×××与×××婚姻登记的决定送达公告》(附件4),3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六)严格规范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送达程序,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严格规范送达,确保程序公正,并填写《×××民政局送达回证》(附件5)。
(七)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相关数据录入民政部“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对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的关联案件,加强信息交流,相互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情况、工作简报等信息及时交流通报,并就行政执法和司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进行沟通。法院、检察、公安、民政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报送和沟通联络。
(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工作开展情况和需要注意的重大(敏感)问题,明确方向,提出对策,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形式予以确认,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
(三)建立线索(案件)移送(管辖)机制
对涉及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线索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职能及时移送并反馈办理情况,对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四)建立个案沟通研判机制
对个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召开专题研判会商会议,加强专业支撑和办案协作。根据案件需要,部门间可发出邀请或派员参与研判会商。
(五)建立培训和宣传协同机制
探索开展同堂培训、以会代训,共同提高业务能力,统一执法、司法办案标准。加强宣传配合,注意宣传口径和舆情把控,对舆情和相关报道要随时关注、及时研判,涉及重大敏感案件须统一研判、统一口径。开展婚姻登记普法用法宣传,加强对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告知,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
附件(文末下载):
1.×××民政局关于撤销(或更正)×××与×××婚姻登记的告知书
2.×××民政局关于撤销(或更正)×××与×××婚姻登记的告知书送达公告
3.×××民政局关于撤销(或更正)×××与×××婚姻登记的决定
4.×××民政局关于撤销(或更正)×××与×××婚姻登记的决定送达公告
5.×××民政局送达回证
6.民政部门归档材料清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民政厅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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