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目录(2022年度)
发布时间:2023-02-08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部分 黄石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法定执法职责

第二部分 黄石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四、行政征收征用情况统计表

五、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一部分 黄石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黄石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含医疗保障,下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牵头推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监管和服务。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区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和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机制,统筹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督促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黄石就业管理规定,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法规政策的宣传与指导;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业务;经办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贯彻执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法规政策的宣传与指导,承担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包括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的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政府雇员管理政策。

(七)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综合管理职业技术开发工作,规划指导和实施劳动者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在职人员岗位培训、企业富余职工与社会失业人员的转岗培训。

(九)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在劳动管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与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查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负责辖区内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实施劳动行政监察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指导各类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管理。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一)执行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全面治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制定有关网络服务规范。

(十三)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指导江北管理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十四)承担全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破格、转评和免试确认,人才引进落户“一卡通”审批,人力资服务机构设立及业务范围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编内人员转选聘审核转报,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选拔审核转报,高层次人次培养工程人员选拔审核转报,国家高层次人次特殊支持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推荐审核转报,对初、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核转报。

(十五)执行和落实国家、省、市表彰奖励制度,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和表彰奖励待遇落实有关工作。

二、黄石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3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检查5项;

(六)行政裁决0项;

(七)行政给付3项;

(八)行政确认4项;

(九)行政奖励0项;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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