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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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六项基础制度工作责任分解清单》的
通 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
《黄石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六项基础制度工作责任分解清单》已征求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经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黄石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六项基础制度工作责任分解清单
黄石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3月20日
—1—
附件
黄石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六项基础制度工作责任分解清单
序号 | 实施内容 | 具体措施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招标合同及 施工合同管 理 | 政务服务部门牵头组织住新、资源建设、人社部门研究,将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 等约定内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人工费约定拨付占比当期产值不得低于20%(装配式 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15%);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不得低于12%;电力、通信等 工程不得低于10%。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列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内 容,明确部门职责,形成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
每月 |
2 |
项目系统监 管 | 发改部门每月将全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包括项目所在县市区、拟开工时间)等信息进行归集,推送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及时完成纳入“黄石市农民 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监管项目比对工作,定期将未纳入监 管项目函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实地踏勘。 |
发改部门 |
每月 |
3 | 政务服务部门每月将工程建设类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进行归集,向人社部门推送项目标段名称、中标金额、招标人、中标单位、项目所在县市区等信息。人社部门及时完成纳入监管项目比对工作,定期将未纳入监管项目函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实地踏勘。 |
政务服务部门 |
每月 | |
4 | 住新、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 告批复)或受理工程开工备案后,及时将项目信息推送或录入至监管平台监管。 | 住新、资源建设、交 通运输、水利、农业 农村部门 |
及时 | |
5 | 人社部门定期梳理欠薪线索反映的建设项目信息,与监管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对应纳未纳项目函告住新、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部门,督促应纳未纳项目及时纳入监管平台,加强施工管理,同步推进六项制度落实。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严格落实“无欠薪”前置条件联合监管。 | 人社、住新、资源建 设、交通运输、水利、 农业农村部门 |
每月 |
—2—
6 |
工程款支付担保 | 住新、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督促建设单位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具的担保文书,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联合政务部门加大工程款支付担保电子保函的运用推广。对签订施工合同30日内未依法提供的建设项目,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住新、资源建设、交 通运输、水利、农业 农村部门 |
项目开工前 |
7 |
存储工资保证金 | 人社部门对纳入监管系统项目,5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制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督促指导施工总承包在20日内存储工资保证金,并联合国资、政务部 门加大工资保证金电子保函的运用推广。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人社部门 |
纳入监管平台25日内 |
8 |
实名制用工 管理 | 住新、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施 工后,对接绑定实名制管理软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置 进出场门禁系统。不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采取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 实施考勤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规范、完整地将项目基本信息、劳资专管员信息、劳 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计量信息实时上传至湖北省建筑工人管理服 务信息平台,并与黄石市监管平台信息互联共享。暂无自建实名制平台的行业主管部 门,使用黄石市监管平台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对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通过拍照、签字等记录方式,加强用工过程管理。将农民工合同签订纳入“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对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住新、资源建设、交 通运输、水利、农业 农村部门 |
项目施工期间 |
9 |
工资专户分账管理 | 人社部门对纳入监管平台项目,5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制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书》,督促指导施工总承包单位在20日内完成开设。对未按期开设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函告住新、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部门介入处置,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进行工作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住新、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部门要列为重点欠薪隐患,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责令停工、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 |
人社、住新、资源建 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每月2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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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资专户分账管理 | 人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每月25日前根据上月实际产值和约定人工费用拨付比例,足 额拨付人工费用至工资专户。对未按月拨付人工费用的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函告住新、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部门介入处置,对 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住新、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部门要列为重点欠薪隐患,按照《条例》第五十五 条规定,采取责令停工、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 |
人社、住新、资源建 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
每月25日前 |
11 | 住新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每月资金使用计划,每月25日前根据上月实际产 值和约定人工费用拨付比例,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至工资专户。对未按时足额拨付的,与人社部门实行“联审联拨”,暂缓其他资金使用,优先补齐专户资金缺口。 |
住新、人社部门 | ||
12 | 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前,须督促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审查该项 目资金拨付情况以及当期审拨资金使用计划,优先保障工资专户资金充足。对专户资 金拨付不足的,与人社部门实行“联审联拨”,督促申拨单位优先补齐专户资金缺口。 |
财政部门 |
申拨时 | |
13 |
总包按月代发工资 | 人社部门指导施工总承包单位规范工资表编制(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填 写农民工工作量表,并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天数,计 算农民工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支付表。当月工资支付表、考勤表、工作量表经农 民工本人签字后,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并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 资)。人社部门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实名制管理平台无考勤记录、与 工资约定不匹配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问题线索,函告住新、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部门一并推进处置。 |
人社部门 |
每月 |
14 |
维权信息公示 | 人社部门负责制定标准化维权告示信息牌模板,对纳入监管平台项目,5日内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每月将农民工考勤计量表、工资支付表、银行转账流水等信息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鼓励在建项目设置农民工工资纠纷调解室,收集处置因工资争议引发欠薪问题,就地吸附化解。 |
人社部门 |
纳入监管平台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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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日常巡查 | 人社部门牵头,联合住新、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部门整合执法力量和其他监管事项,全面推行劳动保障监察员+行业执法人员+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的项目包保制度,制定巡查事项清单。开展“三包一挂”、违法分包转包等劳务公司(队伍)的管理及在场农民工工资发放抽查检查。人社部门牵头制定巡查计划,每月开展一次联合实地巡查。包保人员信息在维权公示牌进行公示。 |
人社、住新、资源建 设、交通运输、水利、 农业农村部门 |
每月 |
16 |
风险预警交 办 | 人社部门依托监管平台预警数据,及时交办六项基础制度运行风险隐患。根据责任分工,形成“分发一接收一处置一反馈一督办”闭环管理,人社、住新、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分级分类处置,确保六项基础制度落实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
人社部门 |
及时 |
17 | 调度考核 | 人社部门对照省考核要求,进一步细化考评细则,实行每月通报、每季考核。 | 人社部门 | 每月、每季 |
备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自然资源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
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适用本《工作责任分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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