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目前在农贸市场及商超内还不同程度存在使用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的情况,消费者反映强烈。在《办法》施行前,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请立即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在《办法》施行之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执法,对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首页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磁湖路180#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07号 网站标识码:4202020002 鄂ICP备16019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