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经营异常且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企业,在原来可以由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基础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专门新增了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规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力举措,有利于构建“府院联动”强制清算机制,明确强制清算的申请条件、流程环节、材料规范、组织保障等,为全国推广实施强制清算工作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

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推动建立工作机制。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对接人民法院,深入开展调研,确定本地区试点的时间表、路线图、保障措施等。二是完善清算制度规范。建立企业筛查机制以明确适用范围,理顺行政与司法衔接的各环节及材料要求,并支持清算组履职,鼓励设立专窗高效办理档案查询、注销登记等事项。三是强化业务数据共享。推动打通与人民法院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共享,并完善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功能,为强制清算和破产企业注销提供“全程网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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