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发布时间:2025-02-26 来源:黄石市黄石港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行政检查标准

1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的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3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得资金投入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4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得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6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7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8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9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10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上,设置明细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11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12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13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14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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