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乡村振兴局解读:《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05 来源:省乡村振兴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9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2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对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意见》,对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省政府研究出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专班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主动对接国家乡村振兴局,借鉴外省做法,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意见。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办法》进行讨论修改。省政府常务会议对《办法》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按程序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资产清查、确权登记、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组织保障、附则等8章,共23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扶贫项目资产的定义。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域协作(东西部协作、省内区域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资产清查:主要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分类、清查的责任分工、清查内容和工作要求。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三类,资产清查由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分类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要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章确权登记:主要明确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主体、确权程序和方式等内容。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可能确权登记到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与民争利。采取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确权登记。确权信息须在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对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章管护运营:主要明确各类资产的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对经营性资产,积极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经营管护,推进管护运营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确保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对确权到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明确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和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统筹解决,避免因管护经费加重村集体负担或导致无人管护的情况出现,确保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

第五章收益分配:主要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的方式、程序、要求。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能用于专项债券融资成本之外的其他债务偿还。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及时公示公告。

第六章资产处置:主要明确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要求。处置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主管部门备案。确需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第七章组织保障:主要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分工。县级政府对县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管,村级组织负责监管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监管。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实工作的有效衔接。财政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明晰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其他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适用范围、执行日期及解释权限。明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参照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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