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配售型保障房配售按下列指引执行。
一、配租、配售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救助)对象包括:在我市城区内无自有住房(商品房备案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无产权记录)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并在市场租赁住房、交纳租金,且租赁期限满一年。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包括:1.在我市城区内无自有住房(商品房备案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无产权记录),符合“新黄石人”(以人社部门认定为准)条件的群体;2.城区内虽有产权住房但在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园区内无自有住房(商品房备案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无产权记录)的申请人可申请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3.符合“公服人员”、“退役军人”、“优秀民兵”和危旧房改造保障条件的群体;4.其他收入家庭纳入市级危改范围,且唯一住房需搬离的,可申请安置过渡。
(三)配售型保障房保障对象包括:在我市城区内无自有住房(商品房备案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无产权记录):1.参加工作未满五年的工薪收入群体;2.各级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包括科技人才、教师、医护人员等);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4.黄石城区中低收入家庭(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唯一住房被征收或纳入危旧房改造范围需搬离的家庭;6.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7.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市管高层次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政策的保障对象。
(四)属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保障房实物配租或配售:
公租房:符合前述配租对象情形的,但持有公租房或承租未转换的国有公房;拥有非住宅不动产;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持有宅基地,且地上有建筑物的;不动产转移未满1年的家庭或人员;累计配租放弃三次以上(含三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身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人家庭和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
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上述配租对象情形的,但持有公租房或承租未转换的国有公房;拥有非住宅不动产;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持有宅基地,且地上有建筑物的;不动产转移未满3年(不含离婚析产)的家庭或人员。
二、分配与轮候
保障房按照申请类别、对象,实行轮候配租、配售。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根据申请时间先后、家庭人口(原则上不得隔代计算)、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房源等情况计分轮候,计分规则详见附件4:《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排序轮候计分办法》。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的新市民、青年人、引进人才等“新黄石人”,退役军人、优秀民兵、危旧房改造群体和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顺序,结合房源情况轮候配租。
(三)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配租,多余的房源可面向全市其他符合条件的群体配租,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管理,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配售型保障房。配售型保障房按照申请顺序,结合房源情况轮候配售。
三、申请、审核和配租(售)程序
根据保障房申请对象,实行申请、审核和配租(售)程序。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家庭申请-社区或街道受理、系统录入(7个工作日)-城区民政部门核定对象 (8个工作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含查看不动产无房证明和核查商品房备案记录)、系统录入 (7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配租-产权运营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公告。
(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申请-社区或街道受理、系统录入(7个工作日)-城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对象(8个工作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含查看不动产无房证明和核查商品房备案记录)、系统录入 (7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配租-产权运营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公告。
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办理时限参照执行。
(三)“新黄石人”:个人申请(个人报送)或所在单位申报(集体报送)-产权运营单位收集资料-城区人社部门认定人员资格-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含查看不动产无房证明和核查商品房备案记录)、公示-城区住房保障部门配租-产权运营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公告。
(四)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个人申请-产权运营单位收集资料-城区人社部门认定人员属性(未缴纳单位保险人员资格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自行认定)-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含查看不动产无房证明和核查商品房备案记录)-产权运营单位公示、配租-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年度公告。
(五)优秀民兵:个人申请-产权运营单位收集资料-市军分区认定资格-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含查看不动产无房证明和无商品房备案证明)-产权运营单位公示、配租-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年度公告。
(六)C、D级危旧房群体:个人申请-城区会同市房屋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审核向产权运营单位报送计划明细-产权运营单位收集资料,切块安排房源-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含查看不动产无房证明和无商品房备案证明)-产权运营单位公示、配租-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年度公告。
(七)符合配售型保障房保障条件的群体:个人申请-城区人社部门核定-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产权运营单位公示、签约、交房-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四、公租房调换房源、更换户名等特殊情况
1.承租公租房的两方家庭因特殊原因需调换房屋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2.申请人离异或配偶无其他住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持有产权住房但低于保障面积的除外)可申请更名;申请人死亡的,其配偶或其同住直系亲属(以申请人为主体,不隔代计算)无产权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持有产权住房但低于保障面积的除外)可申请更名。
自本操作指引公布之日起,申请审核实施即时审核、公示、年度公告,涉及申请人家庭的低保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回执单的时限以民政部门核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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