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区住房租赁补贴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5-04-22 来源: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黄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住房救助)和“新黄石人”住房租赁补贴按下列指引执行。

一、申请对象

(一)在我市城区内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m²以下),且租赁私房(不含单位宿舍)的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救助)。

(二)“新黄石人”(以人社部门认定为准),并在我市城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可申请“新黄石人”租赁补贴。

下列情形不得申请租赁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在我市城区内拥有自有住房;拥有非住宅不动产;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持有宅基地,且地上有建筑物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国有公房的;轮候配租期间的重点优抚对象;在编在册的财政供养人员等群体均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贴标准,在保障面积内按租住房屋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90%发放;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补贴标准,在保障面积内按租住房屋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80%发放。(注:符合以上条件住房困难的单人家庭及35岁以上的未婚单人家庭同上标准统一发放,不再享受 150%的住房租赁补贴。)

(二)“新黄石人”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按一张床、一间屋、一套房,分别按每月人均20元、50元、80元分类租金补贴。“新黄石人”租赁私房的,补贴标准按照《关于促进“新黄石人”来黄安居就业的若干措施》(黄政办发〔2024〕18号)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申请程序

(一)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家庭申请-街道受理和系统录入(5个工作日)、公示(3个工作日)-城区民政部门核定对象 (5个工作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含查看不动产无房证明和核查商品房备案记录)和系统录入(5个工作日)、公示(5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6个工作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发放-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告。

(二)“新黄石人”:个人申请或所在单位申报-城区人社部门认定人员属性-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含查看不动产无房证明和核查商品房备案记录)、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发放-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告。

自本操作指引公布之日起,申请审核实施即时审核、公示、年度公告,涉及申请人家庭的低保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回执单的时限以民政部门核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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