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级国有投资平台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按下列指引执行。
一、减免对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收入标准的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其他收入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可申请租金减免。
二、减免标准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按保障面积内承租住房片区市场租金标准的100%减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保障面积内承租住房片区市场租金标准的90%减免,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按保障面积内承租住房片区市场租金标准的80%减免,重点优抚对象按保障面积内承租住房片区市场租金标准的40%减免,其他收入家庭按保障面积内承租住房片区市场租金标准的30%减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有效期内的减免标准与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减免标准一致,按照保障面积内承租住房片区市场租金标准的80%减免,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本身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在认定有效期内租金减免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标准执行。(注:上述申请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的家庭人口数量,以申请人为主体的同住直系亲属,同一家庭含不同身份群体的可累加计算,但不隔代计算人口数量。)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租金减免政策: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2.申请人死亡未办理过户手续的;3.申请人户口迁移外地,且家庭成员不符合办理变更手续的;4.存在转租、转借行为的;5.在承租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减免程序
(一)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收集汇总、报送-街道受理、公示-城区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含查看不动产无房证明和核查商品房备案记录)-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产权运营单位办理减免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告。
(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收集汇总、报送-街道受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含查看不动产无房证明和核查商品房备案记录)-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产权运营单位办理减免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告。
(三)其他收入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收集汇总、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含查看不动产无房证明和核查商品房备案记录)-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产权运营单位办理减免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告。
其他单位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按人员属性由产权单位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租金优惠及管理制度。
自本操作指引公布之日起,申请审核实施即时审核、公示、年度公告,涉及申请人家庭的低保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回执单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时限以民政部门核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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