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湖北省申请公租房“一件事”流程再造方案》(鄂建函〔2024〕123号)、《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暂行办法》(黄政办函〔2024〕28号)、《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和相关配套文件,以及《黄石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黄民政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省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和全市“十件民生实事”,现制定本方案。
一、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一)省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计划
2025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309套(间)。其中,市本级共筹集3162套(间),大冶市筹集751套(间),阳新县筹集396套(间)。
(二)全市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贴)发放
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租金补贴)922户。其中,市本级672户(黄石港区80户、西塞山区180户、下陆区100户、开发区 铁山区312户 ); 大冶市50户; 阳新县200户。
(三)配售型保障房965套分配
各城区住房保障部门配合黄石市创新投资公司,力争2025年完成配售任务。
(四)全市老旧小区改造
全市完成52个老旧小区改造,惠及居民3.05万户,总投资约6.25亿元。其中,大冶市8个,计划投资1.64亿元;阳新县8个,计划投资1.08亿元;黄石港区4个,计划投资0.91亿元;西塞山区10个,计划投资1.06亿元;下陆区20个,计划投资0.66亿元;开发区·铁山区2个,计划投资0.87亿元。
(五)住房保障工作重点目标
1.贯彻落实《湖北省申请公租房“一件事”流程再造方案》文件精神,简化申请公租房流程,强化部门协作分工,加快建立线上申请渠道。
2.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公租房管理服务提质行动完善年”要求,以完善公租房小区设施类改造为主线,以公租房数字化赋能为抓手,提升运营管理服务质量。
3.各专业运营公司和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省住建厅要求,提升运营管理服务质量,以公租房数字化赋能为抓手,及时完善保障房房源及配租(售)后和租后报修维修信息录入,完成数据更新工作。
二、城区住房保障内容
(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按家庭人口建筑面积16平方米/人的标准,实行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租金减免)两种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具体配租对象、轮候和申请、审核、配租程序详见附件1:《黄石市城区保障房实物配租、配售操作指引》。符合条件的多孩和失独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享受加分政策优先配租,具体计分政策详见附件4:《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排序轮候计分办法》。
2.租赁补贴。具体申请对象、标准和申请程序详见附件2:《黄石市城区住房租赁补贴操作指引》。
3.租金减免。具体减免对象、标准和申请程序详见附件3:《黄石市城区公租房租金减免操作指引》。
物业费补贴是指对承租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且在有效期内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发放物业费补贴。物业费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的方式,与租金减免同步申请审核。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物业费按100%予以补贴;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在刚性支出困难期间按50%予以补贴。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申请、审核和配租程序详见附件1。项目房源信息详见东楚优房 APP,线下可前往下陆区金广厦北区1-102东楚投资集团公租房服务中心做现场咨询,联系电话6551008。
(三)配售型保障房
配售型保障房具体申请、审核和配售程序详见附件1。房源集中在下陆区东方兰庭小区,具体项目信息可致电6366626,或前往该小区内的房源展厅现场咨询,地址:下陆区铜花北路。
(四)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黄石市城镇户籍(含大冶、阳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申请,采取街道(社区)、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逐级审核的方式认定资格。申请人家庭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住房面积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60%,相关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开数据为依据。审核单位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于历史已交款至今未办证的经适房购买人,可按已查实的交款时间节点进行资格审核。申请人属C、D级危房住户的,其危房面积不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
三、退出机制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住房;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4.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住房的;
5.损毁、破坏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正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6.申请人夫妻双方去世后无直系亲属的,或其直系亲属(以申请人为主体,不隔代计算)持有产权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持有产权住房但低于保障面积的除外);
7.违规且拒不配合运营单位核实情况的(如租赁合同到期且未续签的,违约、违规等行为且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8.按照保障性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房)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统筹公租房房源,以及各季度租赁补贴的终审与发放,指导各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群体住房保障工作。
(二)市数据局负责指导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人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相关信息核查接口,推动多部门信息数据共享。住房保障部门可通过登录跨部门信息核查系统查询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并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享受资格。
(三)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保障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保障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市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区人社部门做好辖区内“新黄石人”、“公服人员”和“引进人才”的身份认定,并督促各城区人社部门及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月报数据,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后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五)市财政部门负责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城区财政部门依职责落实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
(六)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家庭)、多孩家庭的认定工作;督促各城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家庭)、多孩家庭的核定工作。
(七)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的认定工作;督促各城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的审定、反馈核查结果、提出资格审核认定意见、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市军分区负责优秀民兵的核定工作。
(九)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救助、保租房配租和配售型保障房配售)申请家庭(人)的资格终审(含不动产无房证明及无商品房备案证明审核)和公示以及配租、配售“引流”工作,公租房违规情况退出管理,各季度租赁补贴的审核、公示,和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家庭的失信行为管理和违规处理,以及对辖区内保障房小区的安全管理和物业行业管理,协助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承租住户的入户调查、保障数据统计上报、审计整改汇总上报和属地接访维稳、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党群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具体承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核查和受理保障性住房的初审工作,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初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传至辖区内的住房保障部门。
(十)市东楚集团按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各类房源,谋划青年社区项目2个,开工1个。加强东楚优房链系统运营维护工作,为市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房的线上申请、审核、缴费等一站式服务。并按要求加快既有房源装修,及时交付使用,确保完成年度配租(含保障性租赁住房)任务;履行运营单位职责,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范,做好省、市绩效评价、收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租金减免资料和公服人员申请住房材料等工作,按照“一房一档”的要求建立公租房房源档案,定期更新住户资料以及合同,提升服务水平;依照《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规范》做好公租房后期运营管理工作,并根据管理托管协议,制定入户巡查计划(每户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定期进行动态巡查(含入户调查及水电使用情况登记),并对违规家庭清退处理;做好租金收缴、结算工作;做好房屋维修工作,确保分配房源达到居住条件,及时响应住户报修信息;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配备安全监管责任人,制定相应的应急安全管理预案,开展安全防范和法制宣传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其他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管理参考公租房运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市创新投资公司加快出售配售型保障房,确保完成年度配售任务;及时收集配售性保障房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定期上门入户,对购买配售型保障房的住户做好服务工作。
五、考核机制
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每半年对市本级保障房的建设运营主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大冶市和阳新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当地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下一年度出台新的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后,本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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