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公共数据具有规模体量大、数据质量高、价值潜能大、可控性强等特点,是推进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有效抓手。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推进互联互通。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登记管理”。2025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从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登记工作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
为更好地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增强可操作性,我们在其框架下结合国家数据局业务培训会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起草了《湖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及登记业务规范,先后面向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数据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总体考虑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有助于全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底账,通过登记公示数据资源的持有和开发利用状态,建立资源发现渠道,促进供需对接,加强授权运营信息披露,确保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开发和利用。以解决实际问题和增强可操作性为导向,我们在文件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全面贯彻《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中关于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的要求,参考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并进一步细化,规范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登记程序,推动国、省平台对接,实现登记信息互联互通。
二是强化集约建设和工作统筹。明确由省数据管理部门组织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登记平台,设立省市两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按照统建共用、分级登记的原则开展登记业务,构建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县级确需设置本级登记机构的,须报请上一级数据管理部门同意。
三是充分考虑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国家数据局印发的登记工作相关标准规范,对工作体系、登记申请材料、异议处理、评价机制、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同时配套出台登记业务规范,指导登记机构规范开展业务。将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主体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纳入必须登记范围,并对“应登记未登记”等情形做出处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7章29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定义、职责分工、基本原则。
第二章 登记要求。明确了登记范围、登记分工以及对登记机构、登记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 登记类型。明确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的要求及申请所需材料。
第四章 登记程序。明确了登记流程、异议处理流程和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
第五章 登记管理。明确了登记平台、登记结果、服务水平评价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明确了协同监管、检查管理、撤销登记、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第七章 附则。包括解释权和试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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