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花湖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8

关于印发《花湖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的通知

街道各办、中心,各社区党委

《花湖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已经街道党工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黄石港区花湖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花湖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花湖街道“三重一大”党工委集体决策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题的确定

决策前,应进行广泛调查,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应进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认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条 应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告知街道党工委委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特别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专题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相关党工委委员专题会议酝酿的事项和形成的意见,做好记录,不编发会议纪要。

第四条各科室、各社区根据所需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填报《花湖街道党工委会议题申报单》(简称“申报单”),负责人签字、盖章。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并在申报单上签字后方可提交上会。如涉及行政事务,街道分管领导应向街道办事处主任报告相关情况,同意后方可上会。确有特殊情况的议题,可在街道办事处主任或街道分管领导带领下向街道党工委书记报告相关情况,同意后方可上会

第五条 议题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于党工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申报单、书面议题、议题相关情况的材料交至党政综合办公室。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汇总,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后确定上会议题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临时动议。

第六条 同意上会的议题应提前公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次,遇有紧急重要问题需要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工委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街道党工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依排序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党工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工委员,讨论某些重大问题,必要时也可采取党工委扩大会议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邀请其他班子成员、相关科室、社区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工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人事(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在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的,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工委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汇报。

第三章  议事的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表决、作出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其中,重要人事(干部)任免事项应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讨论议题事项时,先由议题提请的科室、社区负责人汇报议题事项情况并发表意见,然后由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再由党工委委员依次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表决。

第十四条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缺席的党工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表决,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结果也不另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工委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五条 由会议主持人集中与会党工委委员表决意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提出决策意见。

第四章  会议的存档

第十六条 党工委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以及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明确意见决策结果。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八条 党工委会议均作会议纪要。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会议纪要由党工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九条会议纪要发给街道党工委按审议内容发给有关班子成员、科室、社区会议决定的各种文件、通知要及时印发

第二十条 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议题审批单、议题单、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每项议题及相关情况的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查阅党工委会议存档资料,须经街道党工委书记同意。

章  附则

二十二 本规则是规范三重一大党工委议事决策制度执行的基本制度,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和各社区应共同遵守。

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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