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24年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分析报告
沈家营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沈家营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心在职在编7名,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2名,持证执法人员4名。城管协管人员22名。
2024年,综合执法中心严格落实上级方针政策,努力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2024年主要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情况报如下:
一、违建治理方面
高压严管违章建筑。拆违,既是提高城市“颜值”的美丽工程,也是回应群众关切的民生工程。2024年以来,综合执法中心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聚焦违建治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一些“急难愁盼”问题。主动与社区、物业进行联动,搭建起违法建设防控网。截止目前,已拆除违法建筑33处,约2405.916平方米,确保违建“零新增”。
二、市容管理方面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在巩固前期治理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集中攻坚啃“硬骨头”,全力推进流动摊点、出店经营、乱堆乱放、乱停乱放等专项整治行动,全年累计劝离违规占道经营摊点1800余家次,清理乱停乱放非机动车1700余辆,对较典型的37起不听劝阻擅自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处罚金额2950元。
三、燃气安全检查
一是全覆盖强化燃气监管。深刻汲取宁夏银川6.21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惨痛教训,组建专班全域摸排燃气胶管、调压阀、报警器等隐患问题200余个,并及时督促商户按要求安装燃气“三件套”,全面启动餐饮商户燃气安全信息登记工作,对辖区10个社区310家餐饮商户建立燃气信息台账。
二是全方位开展燃气培训。及时传达学习区安委办、区燃气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督促各社区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会7次、培训人员2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观看安全生产警示片5场次,利用电子显示屏发布安全生产标语62次;邀请燃气专家对10余名社区安全员开展业务培训,同时组织辖区200余家餐饮用气商户负责人参加培训会,人人管安全、人人要安全的氛围更浓。
四、城管进社区执法
一是积极推进城管进社区。深入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实现城管执法队员进驻社区(小区)全覆盖,积极推进宣传、管理、服务、执法、安全工作“五进”社区(小区),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向城市治理执法转变,积极打造干净整洁、和谐有序、安全宜居的社区(小区)环境。目前10个社区成立工作室(站),进驻17名队员,重点对占道经营、广告店招、生活垃圾分类、乱搭乱建、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等城市管理问题进行清理整治。截止本月城管队员进社区280人次,清理占道经营200余人次,乱晾晒50余处,制止新增违建6处,拆除地锁10个,清理建筑垃圾30处,处理噪音、油烟投诉20余起。
二是因地制宜设置疏导点。综合执法中心积极推动地摊经济发展,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不搭建违章建筑等情况下,先行设置桂花路大垅小区、磁湖巷旁、亚光新村3个便民摊点,通过积极引导、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全面打造接地气、暖民心、有温度的便民摊点。
五、紧盯环保问题督查整改。
针对省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积极组织各社区、辖区单位开展2016年以来的环保信访件“回头看”。专项开展热电厂排烟、降尘管控,加强长江、磁湖水体巡查,加强野外焚烧、工地扬尘等执法。本年度办结第三轮中央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件3件,区环保督察件4件。
二、工作不足
尽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的城市管理、污染防治、林长制等工作水平与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比如,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还有短板,“阵风式整治”“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等现象仍然没有彻底根治;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还不高,一些城市管理领域顽瘴痼疾影响市民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林长制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社区级林长巡查制度及召开林长专题会议等等。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综合执法中心将持续把实干担当作为“主旋律”,以提升“绣花功夫”为着力点,全心全意当好“城市管家”,在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上出实招、谋实效,为打造我区临空高端商务区重要增长级提供可持续保障。
一是持续在构建常态化管理机制上下功夫。加强执法培训,强化队员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让文明执法、柔性执法深入人心。加强案件评查审查,确保执法规范化。持续更新餐饮商户燃气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定期开展检查,确保用气安全。持续开展好城管进社区工作,收民情、解民忧、促和谐。持续完善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二是持续在推动精准精细化管理上下功夫。按照执法规范化管理要求,做深做细做透各项管理工作,加大对晾晒、出店经营、流动摊点、餐饮油烟、露天焚烧、山水湖泊的管控力度。
三是持续在营造城市治理新格局上下功夫。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创建人产域融合发展,探索可持续的城市管理模式,改善传统治理过程中治理效能低下等问题,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向现代化转型,让群众享受到更多城市管理带来的红利。
2025.1.22日
附件2
沈家营街道单位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行政执法主体基本信息 | |||||||||
行政执法 主体名称 | 行政机关(个) | 授权组织(个) | 受委托组织(个) | 内设法制机构(个) | 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个) | 行政执法人员(人) |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人) |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人) | 持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人) |
沈家营街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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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8 | 5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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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填写本单位的名称。
1.行政执法主体分为三类: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此3列除了统计数量,还要分别列明具体的单位名称。填报时可另附表说明。2.行政执法人员=持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岗的在职在编暂未办证人员,包括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本单位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一般指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一领导同一时间不能既是行政执法人员又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二、2024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4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沈家营街道 | 0 | 0 | 37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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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沈家营街道 | 0 | 0 | 0 | 0 | 0 | 0 | 37 | 2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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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4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 申请 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其他 |
沈家营街道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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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申请数量大于或等于受理数量,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三)2024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沈家营街道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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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4年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 行政检查计划(次) | 行政检查 实施(次) |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 发现 问题(个) | 问题 整改(个) | |||||
双随机一公开(次) | 非现场检查(次) | 综合查一次(次) | 联合检查(次) | 专项检查(次) | 其他(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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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行政检查计划次数是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拟定开展行政检查活动计划次数,行政检查实施是指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实际组织开展的行政检查活动次数。“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综合查一次侧重于检查频次,联合检查侧重于检查主体的多部门联合。
(五)2024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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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3.“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备案、行政征用等。
三、2024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本单位受理或其他单位转办的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的数量及分类办理结果。(受理投诉举报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执法单位反馈属于本行政执法领域管理范围问题的事项,如群众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假冒伪劣商品等。)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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