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沈家营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请休假及离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9

关于进一步完善沈家营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请休假及离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办(中心)、各社区: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现将沈家营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请休假及离职等相关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黄石港区沈家营街道办事处

                  2024119

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街道、社区工作实际,现制定《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的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是指与街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纳入专职管理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假期,不纳入年休假假期。

四、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五、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六、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时间不影响当年年休假。

七、休假期间,需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回单位上班的,工作完成后予以补休。

八、申请公休假人员应提前3天申请办理年休假审批手续,需提前填写《沈家营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表》,按备注要求的程序签字批准后,再将审批表交社会事务办存档后方可开始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九、休假人员第一天上班,需报党政办或社会事务办电话、书面或当面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沈家营街道办事处。

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办法

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街道、社区工作实际,现制定《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的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是指与街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纳入专职管理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等需填写《沈家营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请假条》,按备注要求的程序签字批准后,再将审批表交党政办或社会事务办存档。

三、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提供住院病历或二甲以上医院签字盖章的病情证明单;对于病假后返岗的工作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街道调岗,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假扣款:按照规定,“事假并非公事,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带福利性质的假期,事假是无薪的”。按照本人实发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四舍五入取整数)。

五、发现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迟到、早退的行为的,按每次50元扣除工资。

六、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无故旷工者,按照本人应发月工资÷21.75×旷工天数=应扣除的旷工工资(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一次旷工,街道纪工委通过口头或书面警告,责令反省;第二次旷工,全街通报批评,并由街道纪工委进行约谈话,记大过处分;第三次旷工,街道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累计三十天的,街道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七、其他请假规定:婚假、丧假、产假及其他国家法定假期,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一年之内,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出现以下原因,原则上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一)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二)无故旷工超过3天的;

(三)因迟到、早退被街道纪工委通报的;

(四)被街道纪工委记大过处分的。

九、请假原则上以书面为主,需遵循先请假再休假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先电话请假,后续补上手续。

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沈家营街道办事处。

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街道党政办、社会事务办负责办理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离职手续。

一、本办法所称的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是指与街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纳入专职管理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二、拟离职的街道工作人员,需提前两周告知街道领导,并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到党政办;拟离职的社区工作人员,需提前两周告知社区书记,并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到社会事务办,社会事务办将通知街道、社区负责人;提交申请后两周内为街道、社区离职工作人员工作交接时间。

三、街道、社区离职工作人员对自己负责的工作进行交接后,到党政办或社会事务办拿离职申请书,请分管科室负责人及街道、社区书记在上面签字、盖章确认,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四、街道、社区离职工作人员需配合提供离职申请,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完善离职程序。对因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造成的个人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后果。

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沈家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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