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石港区香香快餐店(刘春香)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3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石港区香香快餐店(刘春香)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2021年湖北转移市州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1家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黄石港区香香快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DLFPW25)生产经营的“油饼、油条”(生产日期:2021年05月21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O:SC21420200482030784-785”,经抽样检验,油饼、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6月9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黄石港区香香快餐店(刘春香)现场检查。经调查,2021年5月21日,该店当事人共计加工销售了油条30根,油饼20个(其中包含抽检样品油条8根,油饼5个。)油条销售零售价1.5元/根;油饼销售零售价2元/根;油条合计销售45元;油饼合计销售40元;油条和油饼共计销售85元。执法人员到该店内现场检查未见工作人员加工销售油条油饼,工作人员已经停止加工销售“油条油饼”。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黄石港区香香快餐店(刘春香)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2021年8月19日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单位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当事人陈述加工油条油饼时未使用电子的计量称称重,工作人员未按照食品添加剂说明书上的提示添加食品添加剂加工油条油饼;2、当事人在从事小餐饮服务行业的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食品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1、该小吃店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的规定的要求生产加工食品;2、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截止目前,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特此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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