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鄂黄路67号(美京维纺厂)地块二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8 来源: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鄂黄路67号(美京维纺厂)地块二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鄂黄路67号(美京维纺厂)地块二期相关单位及居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拟定的《鄂黄路67号(美京维纺厂)地块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现予以公布,即日起征求被征收人对该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被征收人意见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14月25日)提出。

意见反馈受理部门:

一、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

联系电话:0714-3268190

受理时间:8:0011:30   14:3017:30

办公地点:黄石港区湖滨大道73

二、黄石港区鄂黄路67号(美京维纺厂)地块二期房屋征收工作分指挥部

联系电话:0714-6523808

受理时间:8:0011:30   14:3017:30

办公地点:黄石港区鄂黄路8

特此通知。

 

附件:黄石港区鄂黄路67号(美京维纺厂)地块二期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20213月25日

 

 

 

 

 

 

 

 

 

 

附件

 

鄂黄路67号(美京维纺厂)地块二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我市临空商务产业园建设需要,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启动鄂黄路67号(美京维纺厂)地块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黄石港区鄂黄路67号(美京维纺厂)地块二期房屋征收项目位于鄂东长江公路大桥以南,新港以北,东至滨江路,西邻黄石大道,征收红线范围内占地面积约37亩,涉及住宅约500户(含房改房、企业公房、私房),单位4家(原市毛纺厂、市造船厂、湖北城市职业学校、新闸社区),合计建筑面积约34000㎡。具体户数以实际签约为准,具体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

二、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七)《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八)《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80号)

(九)《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 号)

(十)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主要事项

(一)征收主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黄石市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黄石港区鄂黄路67号(美京维纺厂)地块二期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

(四)征收实施单位联系电话:0714-6523808

(五)签约期限: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为准

五、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一)本项目原则上以实物安置为主,被征收人选择政府提供的实物安置房源进行安置,按本方案享受实物安置补助,同时,应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之间的差价,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直接冲抵安置房房款。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装修费等一次性的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六、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黄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已登记的房屋征收时,其可补偿建筑面积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由被征收人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确认;未登记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测绘为准,最终可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八、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值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作为本项目征收的补偿依据。

九、被征收房屋的用途

已登记的房屋合法用途按照不动产登记证载用途确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不动产登记证载用途给予补偿。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未登记建筑按批准用途确定。

十、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元/×3个月计算。

2)选择本方案实物安置的,点房面积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点房面积×13元/×5个月计算,其剩余部分面积按13元/×3个月计算。

3)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848计算临时安置费。

(二)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按1000/户计算;选择实物安置按2000/户计算。

(三)室内装修补偿:按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室内装修等级协商补偿,协商上浮比例不超过评估结果的10%;协商不成的按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结果给予补偿。室内装修等级协商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装修等级

协商补偿价格标准(元/㎡)

1

简易装修

不超过100/

2

一般装修

不超过100-200/

3

较好装修

不超过200-500/

4

豪华装修

不超过500-800/

(四)家用设施设备拆除迁移费(提供实际发票或证明):

1)固定电话移装:216/

2)有线电视移装:1160/

3)宽带移装:116/

4)电表移装:416/

5)水表移装:786/

6)空调移装:窗机200/台,挂机300/台,柜机400/

7)热水器移装:太阳能热水器600/台,燃气、电热水器300元/

(五)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按货币补偿 40 保底补偿,实物安置48保障安置: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0 (实物安置48);

2)被征收房屋用于被征收人家庭自住,且为唯一住房;

3)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为我市城区户籍或我市个体经营者、在我市就业并正在缴纳社保的非城区户籍居民;

4)被征收人此前未享受我市住房福利政策待遇。

5)被征收房屋价值按实际面积评估确定,不足40(实物安置48)的差额部分按本项目已登记住宅房屋平均价格计算。

(六)被征收房屋依照房屋的有效证件计户,单位、个人住宅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毗连公房搭建的建筑按公房的户头计为一户,未登记的非主体房不计户头。同时具备:面积较大且分户测绘有固定界线、有独立门牌号、有独立出入口且长期分居独立使用、征收前本户户籍已分户的未登记建筑,由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申请,报城区征收部门认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认定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分户后的房屋不执行40(或48)补偿保障政策。已登记房屋因离婚、分家等情形析产分户的,奖励与救助按一户计算。

(七)私人住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补偿

私人因历史原因,在无争议的土地上,自建用于居住,层高 2.2 米以上的未登记建筑,面积由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城区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1)合法的建筑:按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内容建造的未登记建筑;

(2)不可补偿的建筑:主要包括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2008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未经相关单位批准的建筑。

(3)可补偿的建筑:因历史原因建造形成的未登记建筑。个人建造并用于日常生活起居的建筑被认定为可补偿的建筑时,按使用功能、建设及使用情况分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具备房屋属性的独立建筑可认定为主体建筑;配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具备房屋属性的建筑可认定为非主体建筑。用于防雨、隔热、防风等非主要配套的功能的建筑(含2.2米以下建筑),及主体房屋旁(上)搭建的棚(含阳光房、棚)、隔热层、隔层、简易建筑物等以及其他结构的类似建筑)均认定为附属建筑物。非主体建筑及附属建筑物实行货币补偿。未登记建筑的建造时间由权利人提供相关证据,社区和居民自治改造委员会审核认定。

4)未登记建筑相关权利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认定申请的,由区征收部门组织认定。

5)本项目摸底调查前已封闭,未计入证载的房改房阳台面积,以测量单位出具的数据,按本项目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85%给予货币补偿。

(八)被征收底层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经营使用的,按住宅补偿。经区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实际用于商业经营部分面积按不超过住宅评估价格 50%比例上浮增加补偿。上浮补偿比例按征收地块土地商业等级、商业业态、批准及经营情况、房屋地段及位置、房屋结构及层高、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对长期停业、未实质性经营的不得上浮补偿。

(九)特殊家庭扶助政策:残疾人家庭、重大疾病家庭、特困供养家庭、低保家庭、高龄老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享受国家抚恤的重点对象家庭、地市级及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家庭、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非烈士家庭共计10类家庭,有其中情形之一的,每户扶助5000元,有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每户扶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棚改政策及房屋征收(搬迁)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黄棚指文〔20182)执行。

十一、实物安置方式及支付

(一)实物安置房源湖北省卓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江泰春岸小区内12号、18号楼等约400套商品房,具体楼栋、户型和价格以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公布为准,安置房最终建筑面积以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测绘报告为准

(二)点房顺序:原则上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依照先签约、先点房,按保障安置面积就近靠档选择本项目实物安置房源。

(三)保障安置面积的确定:被征收人保障安置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不动产权证、认定合法建筑面积和可补偿的主体房建筑面积确定,每户(栋)房屋低于 48  48 确定,原则上每栋个人自建住宅房屋或可补偿的主体房建筑确定的保障安置面积不超过280㎡。

(四)实物安置补助: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按实物房源建筑面积(但不得超出被征收人保障安置面积)×5971元/㎡×10%的标准享受安置补助。

(五)实物安置购房合同签订: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房源后,按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公布的安置房源一房一价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安置房源一房一价价格由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安置房款的结算支付:由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支付房款委托书,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将安置房房款支付给开发企业,房屋征收补偿款直接冲抵委托支付房款,补偿款冲抵安置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时自行结算。

(七)选择实物安置后,被征收人放弃实物安置房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结算。

十二、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设备设施搬迁补助费按15/㎡计算协商补偿,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算,协商不成按委托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三)企业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含临时安置补助)按企业房地产(含土地)评估总价值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征收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比例不超过 5%;每月临时安置补偿比例不超过 0.6%,最长计算 6个月。征收时企业未正常生产经营,最高补偿比例减半;如征收时企业停产停业,仅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总比例不超过 3%。行政事业单位搬迁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企业单位搬迁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时,征收部门可依照评估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金额给予补偿。

(四)对改制企业房屋按房屋证载的用途、面积依法评估补偿,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以补缴;改制企业代政府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补偿对象为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五)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也可按一房一价表购买安置房源,但不享受实物安置补贴,同时应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源价值之间的差价,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直接冲抵安置房源房款。

(六)企(事)业单位房屋承租人搬迁工作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依法完成,自行承担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责任。

(七)企(事)业单位已登记住宅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未进行房改的,根据市棚改办《关于规范棚改项目被征收公房承租人先房改后征收工作的通知》(黄棚指文〔2015〕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黄石市棚户区改造中公房先房改后征收相关问题的通知》(黄棚指办〔2017〕19号)文件执行。

十三、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腾退房屋的,给予每户30000元奖励。

十四、结算办法

(一)征收补偿协议经审核合格生效后,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和具结书的约定结算房屋征收补偿款。

(二)具体结算支付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

十五、争议处理

(一)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作出该地块征收决定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报请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法向被征收人下达限期履行补偿协议决定书。

被征收人对限期履行补偿协议决定书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其他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时,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等,未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而拆除或损害的,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

(三)被征收房屋设立抵押权、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

(四)被征收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特殊人群等相关的证件。

(五)本方案未尽事项以黄石市黄石港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

(六)本方案仅适用于黄石港区鄂黄路67号(美京维纺厂)地块二期征收红线范围房屋征收与补偿,由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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