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石港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工业园区),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 人民团体:
《黄石港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 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黄石港区委办公室 黄石港区人民政 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黄石港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实施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黄 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 合黄石港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 业的公务接待。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 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区委办公室是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 负责管理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全区党政机关国内公 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 区财政局对全区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 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区审计局对全区各单位国内公务经费 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 监 督 。
第五条 全区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 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严禁无实 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 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 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 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 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 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 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因邀请来开展必要公务活动的,邀请函可视作公函,具体应 当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
第八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 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 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九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 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 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 当一事一单。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 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 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 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住宿的,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 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 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按规定严 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 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 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 公路出入口、辖区边界或跨地区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 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一般不安排 合影。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 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 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单独列示。
第十五条 全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 电 器 。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落实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和 信息化建设,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 餐、用车等服务。
第十七条 全区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 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 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 付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 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 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 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 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区委办公室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做好区级国内公 务接待开支标准的调整,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 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
第十九条 区委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区各单 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伙食、交通费用收取、交纳情况;
(五)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区纪委监委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 违法行为的查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 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 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 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 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 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共黄石港区委、黄石港区人民政 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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