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港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精神,结合我区人口结构特点和民生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切实解决老有所养问题,同时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发放、关系转移、基金监管等全流程管理,不断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1、养老金待遇计算规则
每月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建立阶梯式缴费年限补贴机制,增发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2、参保人员死亡相关保障
参保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继承人或受益人的,余额归入区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丧葬补助金按基础养老金的10个月标准核算,核算金额不足1000元的,统一按1000元发放,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居民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跨地区迁移的,可直接向迁入地社保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个人账户资金和累计缴费年限同步划转,切实保障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4、基金监管与经费保障
社区、区社保经办机构每年须对参保缴费、养老金领取等信息进行公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常态化开展基金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养老基金。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统一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5、经办服务与组织保障
区人社局为行业主管部门,区社保局负责具体业务经办。配齐基层经办服务场地、人员和设备,搭建五级实时联网信息系统。全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各街道、片区同步推进政策落地落实。
四、群众办事咨询渠道
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养老金申领、养老关系转移、身故待遇申领及政策咨询,可前往各街道、社区便民服务窗口,或到黄石港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现场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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