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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2 来源:区民政局

相关文件:港政发〔2019〕1号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黄石港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居家和社区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8〕52号)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二、出台背景

为减轻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负担,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1、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城镇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或60周岁以上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人。实行户籍属地管理,每年6月集中核查,动态调整补贴对象。

2、补贴标准

高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

失能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3、补贴方式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也可以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现金、代金券。失能鉴定费个人先行垫付,鉴定达标由区财政承担,不达标个人自付。

4、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失能鉴定结果、身份证、户口本、社会救助证及复印件。

5、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社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江北管理区、街道办调查核实,不符合的告知理由,合格上报区民政局;

(3)审批:区民政局开展经济状况核对,作出审批决定。

6、监督管理

建立台账档案,运用省级补贴管理系统管理对象,通过日常监督、重点抽查规范资金使用。

7、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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