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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港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03 来源:区财政局

  相关文件:港政办〔2021〕3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黄石港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黄石港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 

  通过完善评审依据、项目范围、费用标准、确认表格等,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调整评审依据和中介选取方式。将第二章概要中《政府采购法》修改为鄂政办发〔2020〕56号文件,增加黄财采发〔2020〕349号文件要求,按购买造价咨询服务执行政府协议采购;删除从我区登记备案具有投资评审资质机构中遴选组成中介机构库的规定。二是明确项目适用范围。将第二章第五条(一)中“政府投资20万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修改为“政府集中采购标准限额以上和分散采购标准限额(货物和服务类40万元,建设工程类60万元)以上的项目”,将中介机构库修改为黄财采发〔2020〕349号文件黄石市政府采购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供货商。三是删除第三章第八条中“对评审结论如存在重大分歧的报请政府常委会审定”的规定。四是调整评审费用。删除第四章第十条(一)中“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在1万元以下,按1万元核拨评审费”;将(七)中单项委托评审费用额最高由100万元修改为10万元。五是增加解释条款。第六章第十四条后增加“凡以前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六是完善确认表格。将附件二表名修改为《黄石港区政府投资评审确认表》,对栏目进行调整,涉及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工程名称、编审日期、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咨询合同内容、送审(预)结算价款、审核工程造价、审减金额、审减率及建设单位、委托单位、编审单位确认意见等,并删除财政委托评审单位盖章、项目单位意见、分管领导意见等栏目。

  三、执行要求。

  凡以前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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