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政办〔2010〕24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石港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区政府各部门:
《黄石港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黄石港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7号)文件精神,按照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队伍建设的通知》(黄政办发〔2010〕15号)和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黄石港区应急救援大队的通知》(港政办〔2010〕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在全区建立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以应对全区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民生、确保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以应急救援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整合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大力加强全区应急救援建设,努力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的能力,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设目标
2010年底以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综合、专业、辅助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救援战勤保障体系,应急救援联勤联训和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基本形成“统一领导、专兼并存、优势互补、运转高效、公众参与、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和“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处置快捷”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三、组织机构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黄石港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袁波
副组长:周元明、何国铜
成 员:区民政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市交警黄石港大队、区卫文体局、区农林水利局、黄石港国土资源分局、黄石港环保分局、黄石市区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区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下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消防大队大队长蔡国鹏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应急救援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
四、建设内容
(一)队伍建设(2010年3月30日前,组建区应急救援大队)
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救援大队、街办、江北管理区应急救援分队组成。区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各街办、江北管理区应急救援分队依托公安派出所组建。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作战、训练体系;将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和应急设备制造企业纳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将全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急救援志愿者纳入社会动员体系。
1、应急救援大队(攻坚组20人,以黄石港区消防大队华新中队为班底)
第一政治委员:常务副区长袁波
大队 长:消防大队大队长蔡国鹏
政治委员:消防大队教导员楮建军
2、街办、江北管理区应急救援分队(各单位编制不少于10人)
第一政治委员:各街办、江北管理区行政主要负责人
分队 长:派出所所长
政治委员:派出所教导员
3、专业应急救援小组(各应急救援小组按照编制要求,于2010年5月中旬前组建完毕并上报人员名单)
各专业应急救援小组由组建单位管理,接受区应急救援大队统一指挥调度。
1、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组建8人的治安应急救援队。主要任务是:组织抢运灾害事故现场伤员,维护灾害事故现场治安,设置灾害事故现场警戒线;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2、市交警黄石港大队组建8人的交通管理应急救援队。主要任务是:指挥灾害事故现场人员、车辆疏散和维持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
3、区卫文体局组建5人的医疗救护和3人的防疫应急救援队。主要任务是:负责灾害事故现场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了解灾害事故现场伤员救护情况,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伤员救治情况;负责灾后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4、黄石港环保分局组建6人的核化监测应急救援队。主要任务是:负责灾害事故现场污染源的监测和风险评估;负责确定灾害事故现场毒剂种类和危害程度,为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作出决策提供依据;参与污染事故调查,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调查结果。
5、黄石市区供电公司组建8人的电力抢险抢修应急救援队。主要任务是:负责各种灾害事故中的供电设施抢险抢修工作,保障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
6、市自来水公司组建7人的供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应急救援队。主要任务是:负责各种灾害事故中城市供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
7、黄石港国土资源分局组建7人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主要任务是负责配合处置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各类事故。
8、区民政局负责组建6人灾民安置救援队。主要任务是:负责灾害发生时,对受灾人群的安置及迁移,做好抗灾、援灾、救灾工作。
9、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建6人的危化品应急救援队。主要任务是组织、指导和协助厂矿救护、危化品等应急救援工作以及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区农林水利局组建6人的森林消防应急救援小组和5人的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小组。主要任务分别是: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和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江、河、湖、库等重复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高度,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二)实施步骤
(1)应急救援指挥机制建设。2010年4月1日前,完成挂牌并建立应急指挥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
(2)应急救援大队办公室建设。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消防大队建立应急救援大队办公室。办公室配备办公电脑、会议桌、文件柜等办公用品,绘制相应图表上墙。实现与上级单位、相关应急联动部门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互连互通;建立灾害受理、力量调度、预警预测、信息采集与管理、情报研判等子系统和预案、专家、资源、重大危险源、地理信息等数据库,实现对多种应急救援行动的科学指挥调度。区应急救援大队办公室在2010年5月底正式投入使用。
(3)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专家人才队伍等组成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一是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纳入政府建制的应急救援队伍。二是立足本地实际,建立人员相对稳定、装备相对完备的多种专业应急救援队。三是由团区委组织社会志愿者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4)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建设。6月底前,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达到《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配齐配强灭火、侦检、搜寻、救生等器材。开展应急物资调查,整合应急物资资源,建设应急物资仓库,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5)应急救援专业训练。5月底前,建立健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联勤联训制度,统一下达训练计划,分专业组织训练,针对不同类型灾害事故聘请相关专家对应急救援队员、各相关行业负责人、联络人定期开展培训和交叉授课。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间的实战演练制度。
(6)灾害事故信息报送及相关信息预报、预警管理。完善应急救援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完善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基层信息报告网络,重点区域、行业、部位及群体设立安全员,明确其信息报告任务,同时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建立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建立广播、电视、电话、短信、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预警信息机制。
(7)应急预案管理。5月底,各单位完成修订完善本地区、本系统和领域的各类预案,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构建覆盖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预案体系。研究制定适合不同类型灾害事故特点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实现各类预案管理的信息化。
(8)应急救援联动协调机制。6月底,明确火灾、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电力、特种设备等各类事故处置的主要负责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并明确各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职责、权限、分工和要求。不断强化部门间协调演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指挥统一、反应迅速、协调有力”的应急救援联动协调机制。
(9)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根据实际,4月底前成立火灾、医疗、化工、建筑、气象、环保、交通等应急救援专家组,将相关部门、单位及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地方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应急救援中心备案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0)应急救援管理法规建设。4月底前制定出台一批应急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责任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年终考核验收。
五、经费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力支持基保障能力建设。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物资储备、应急处置培训等费用由地方政府予以保障,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六、监督管理
(一)技能培训。应急救援大队负责对所招应急队员组织开展各类救灾必备的技能、体能训练,开展自我防护教育。通过培训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各类事故处置程序,不断提高各种应急救援技能。
(二)预案演练。应急救援大队根据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范围等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演练。强调从实战出发,对准备、实施、战评各环节严格把关,锻炼快速反应能力、协同配合能力和单兵作战能力,熟练使用装备器材,力求施救成功率达到100%。
(三)检查考核。区政府应急办定期对应急救援建设、队伍管理、业务绩效实施检查考核,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应急队员实施表彰和奖励。
(四)责任追究。区应急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处理。
1、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处置突发事件失当,或者扩大事态,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服从本级或上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4、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主题词:消防工作 应急救援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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