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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港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7

港政发〔2014〕8号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石港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花湖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区直各部门:

《黄石港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黄石港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工作之一,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资金管理原则:资金分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奖优罚劣”原则;资金拨付遵循“先预拨、后结算”原则;资金使用遵循“专项专用、专项管理”原则。

二、资金分配计算方法:

1、某机构应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机构考核得分×(区政府通过考核后获得各级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辖区内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总得分值)。

2、某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得分=该项任务完成数量×单项考核得分×补助标准×满意度得分。

3、某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最终得分=日常考核得分×40%+年终考核得分×60%。

三、资金使用: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标准、支出范围管理使用项目补助资金。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在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中应设置专门科目,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与单位业务收支混合核算,如实反映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收支结存情况,确保会计信息的合规性、真实性。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4、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镇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它支出。

四、奖励与惩罚:区政府拿出通过考核后获得各级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的10%作为奖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①凡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上有所创新和突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向全国、全省、全市、全区推广学习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区级荣誉称号,并受表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③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被国家、省、市、区级通报表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④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取得前三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取得前五名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

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成效显著的,被国家、省、市主流媒体进行报道1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过错的,被国家、省、市、区通报批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核减其补助资金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查实,核减其补助资金5万元。

③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因项目任务数量和质量未达标,被国家、省、市、区点名批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核减其补助资金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对连续两年被国家、省、市、区点名批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核减其补助资金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对连续三年被国家、省、市、区点名批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核减其补助资金15万元、12万元、9万元、6万元。对连续三年以上被国家、省、市、区点名批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减其全部补助资金。

④被群众举报,玩忽职守、欺上瞒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查实,核减其补助资金5万元。

五、资金监督:

1、区级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漏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区级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上级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主题词:公共卫生  资金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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