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磁湖北岸片地块上的房屋,由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按《磁湖北岸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磁湖北岸片东临原市轻工轧钢厂,南临磁湖路,西临原钟表厂,北临原市殡仪馆后山。
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磁湖北岸片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从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元月28日止。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磁湖北岸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
磁湖北岸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磁湖地块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建设富强、文明、秀美、和谐的新黄石,根据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磁湖北岸片房屋征收与补偿。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本着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磁湖北岸片东临原市轻工轧钢厂,南临磁湖路,西临原钟表厂,北临原市殡仪馆后山。经测绘,该地块占地面积约52.5亩(一期),涉及住户191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4614㎡(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划定的征收红线范围为准)。凡在该棚户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均为被征收人。自黄石港区政府发布该地块房屋征收征询改造意愿调查公告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有违反,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七)《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八)《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8号)
(九)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
(十)《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黄政规〔2011〕4号)
(十一)《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5〕6号)
(十二)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有情操作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征收主要事项
(一)征收主体: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磁湖北岸片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四)征收签约期限: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元月28日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五、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征收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黄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证载面积或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实测面积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由被征收人向市房产登记部门申请确认;未登记建筑面积以市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面积为准,最终可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由区棚改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作出征收决定的时点评估确定,项目征收房屋平均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用途确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规划房屋用途给予补偿。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含未登记建筑主体部分)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不足30㎡部分按项目征收房屋平均价格计算补足。
5、住宅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并委托代筹房安置给予5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及认定给予补偿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为准,按每月10元/㎡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2㎡按42㎡计算。
6、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选择代筹房源安置的按2000元/户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000元/户补偿。非住宅房屋设施、设备及物资搬迁补助费可按15元/㎡计算协商补偿,协商不成按委托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家用设施设备拆除迁移费:
(1)电话移装:216元/部
(2)有线电视移装:1160元/户
(3)宽带移装:116元/户
(4)电表移装:416元/户
(5)水表移装:760元/户
(6)空调移装:窗机200元/台,挂机300元/台,柜机400元/台
(7)热水器移装:600元/台
8、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包括临时安置费用)实行协商补偿,协商计算补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协商一次性补偿金额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6%,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9、未经规划批准改为生产、经营的住宅补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按照房屋证载用途给予补偿外,还可对经区征收部门认定符合条件部分的面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协商给予适当上浮补偿:
(1)调查前实际改变用途满两年以上;
(2)调查前连续正常经营、生产;
(3)经过合法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4)需规定的其他条件。
适当上浮补偿标准由自改委商定,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生产经营性房屋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
10、室内装修补偿: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室内装修等级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结果给予补偿。室内装修等级协商补偿标准如下:
装修类别 | 装修等级 | 协商补偿价格标准(元/㎡) |
一类装修(简易装修) | 三等 | 不高于60元/㎡ |
二等 | 不高于100元/㎡ |
一等 | 不高于200元/㎡ |
二类装修(普通装修) | 三等 | 不高于300元/㎡ |
二等 | 不高于400元/㎡ |
一等 | 不高于500元/㎡ |
三类装修(高档装修) | 三等 | 不高于600元/㎡ |
二等 | 不高于700元/㎡ |
一等 | 根据评估结果协商补偿,协商上浮比例不超过评估结果的10% |
11、征收执行标准租金的公有房屋,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5〕6号)规定继续执行。公有房屋产权单位可采取先房改后征收,也可维持公有房屋产权不变,承租人继续租赁或适当货币补偿退租等方式补偿安置承租人。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由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报有批准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征收部门备案后实施。纳入公租房管理的市国有直管公房不适用房改政策,承租人可继续租赁直管公房,对于直管公房退租户可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房产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12、未登记建筑的征收补偿:区棚改办按照《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处理。区征收部门根据区棚改办认定结果给予补偿。
(1)在征收调查公告前建造的未登记建筑,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登记建筑人主张权利人应在该未登记建筑认定公示要求举证时间内向区征收部门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权利。
(2)对协商认定的未登记建筑可按协商认定类别给予补偿。各类未登记建筑补偿比例根据其使用功能(主体、非主体)、建造时间、证件效力等情况确定,对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比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建、抢建的建筑不予补偿。
七、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代筹房安置的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除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装修等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外,住宅房屋还按被征收评估价值10%金额给予奖励,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非住宅房屋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代筹房安置
选择代筹房安置,除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装修等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外,住宅房屋还按被征收评估价值10%金额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凭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证明,可选择市众邦公司提供的代筹房予以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代筹房后应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代筹房价值之间的差价,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可直接冲抵代筹房房款。代筹房主要分布在黄石港区域内新建小区,具体房源以现场公布为准。
八、奖励政策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退房屋的,给予下列搬迁奖励:
奖励类型 | 签约及腾房时间 | 奖励标准 |
个人签约奖励 | 15日以内(含15日) | 7000元/户 |
16日至31日之间(含31日),31日之后无奖励 | 5000元/户 |
配合搬迁奖励 | 协议约定的搬家期限内搬迁腾退房屋 | 3000元/户 |
整体搬迁奖励 | 划定的整栋或整排(组)所有被征收人、承租人等30日内搬迁完毕(含30日) | 2000元/户 |
对配合自改委工作的被征收人,在上述奖励标准再上浮50%给予奖励。
九、特殊及保障政策
1、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时间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中一种情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同时有两种情形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0元:①现役军人军属;②市级以上劳模;③残疾人;④重大疾病(癌症、重度精神病、重度烧伤、心脏搭桥、慢性肾衰竭等);⑤低保户;⑥80岁(含80岁)以上高龄老人。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优先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具体申报详见《关于印发﹤2015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房管文〔2015〕27号)。
十、结算办法
1、征收补偿协议经审核协议生效后,结算房屋价值补偿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家用电器及设备迁移费、室内装修补偿费。
2、具体结算支付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
十一、争议处理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房屋的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被征收房屋移交时,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未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而拆除或损害的,房屋征收部门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
3、被征收房屋设立抵押权、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
4、被征收房屋由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组织统一拆除。
5、被征收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特殊人群等相关证件。
6、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7、本方案仅适用于磁湖北岸片房屋征收红线范围,由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