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黄石港区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黄石港区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力,加快财政预算支出进度,推进财政资金的统筹整合,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财政预算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对外借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
第三条 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方便快捷、分类把关、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的审批拨付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本级预算中涉及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由各部门(单位)按程序申报,区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本级预算中涉及的已细化安排到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各部门(单位)按程序申报,区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各分管副区长审批,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第六条 区级“一事一议”经费的使用,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常务副区长审批,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区长审批。
第三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批拨付
第七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涉及个人支出的部分,由部门(单位)按程序申报,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文件规定和要求拨付。
第八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涉及的已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项目支出部分,由部门(单位)按程序申报,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审核拨付。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涉及的需二次分配的项目支出部分,由部门(单位)定期汇总向区政府报送分配使用方案,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各分管副区长审批;金额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批;涉及重大项目的,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报区长审批。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的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债券资金(置换和新增)由区财政部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财政对外借款及财政专户资金的审批拨付
第十条 除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规定外,区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增财政对外借款,确需对外借款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借款对象仅限于本地区一级预算单位,借款用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当年借出,年终收回,不得跨年度借款),并办理借款协议。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财政专户管理,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使用财政专户资金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审核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重大自然灾害防治、重大公共事件处置等紧急资金,区财政部门可先预拨,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