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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发〔2025〕3号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泉路生态廊道项目黄石港段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1-16

相关解读:http://www.huangshigang.gov.cn/zwpd/zc/zcjd/202512/t20251202_1285283.html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泉路生态廊道项目黄石港段房屋征收

经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大泉路生态廊道项目黄石港段上的房屋,由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按《大泉路生态廊道项目黄石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大泉路生态廊道项目黄石港段涉及的4住宅(具体范围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准)。

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泉路生态廊道项目黄石港段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25116日起至2025215日止。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大泉路生态廊道项目黄石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附件

大泉路生态廊道项目黄石港段房屋征收

为加快黄石市城市建设步伐,优化城市布局,黄石港区人民政府拟启动大泉路生态廊道项目黄石港段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大泉路生态廊道项目黄石港段用地红线内仅涉及非住宅,约4户,建筑面积约7200㎡。如项目建设确需调整项目用地红线的,以批准调整后的最终项目用地红线为准。具体户数以实际签约为准,具体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凡在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均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服从项目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80号)

()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主要事项

(一)征收主体: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大泉路生态廊道项目黄石港段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黄石港区湖滨大道26号江南名居三楼)

(四)征收实施单位联系电话:0714-6519691

(五)征收签约期限:2025116日起至2025215日止。如因项目建设需要调整规划红线的,调整部分的签约期限以批准调整确定时间顺延一个月。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

(一)本项目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装修费等一次性的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装修费等补偿。

六、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业主代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黄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已登记的房屋征收时,其可补偿建筑的面积及用途按不动产登记为准。

(二)对行政企事业单位房屋、企业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厂房、生活用房、宿舍等采用成本法评估。

()企(事)业单位等非住宅房屋设备设施搬迁补助费按15元/㎡计算协商补偿,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算,协商不成按委托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闲置房屋不享受搬迁补助)

()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对改制企业房屋按房屋证载的用途、面积依法评估补偿,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以补缴;改制企业代政府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补偿对象为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也可按价值对等原则通过房票购买安置房源,结算时应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源价值之间的差价。

()企(事)业单位房屋承租人搬迁工作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依法完成,自行承担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责任。

房票安置方式及支付

房票安置作为房屋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一种结算方式,其价值为合法建筑和可补偿主体房补偿金额。

(一)本项目由黄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提供安置房源,具体楼栋、户型和价格以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公布的一户一价表为准。

(二)点房顺序: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依照先签约、先点房的原则,选择本项目房票安置房源。

(三)保障安置面积的确定:被征收人保障安置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不动产权证、认定合法建筑面积和可补偿的主体房建筑面积确定。

(四)安置房款的结算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直接冲抵房款,补偿款冲抵安置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时自行结算。

结算办法

征收补偿协议经审核合格生效后,结算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装修费等。具体结算支付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

十、争议处理

(一)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作出该地块征收决定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报请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法律规定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其他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时,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等,未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而拆除或损害的,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

(三)被征收房屋设立抵押权、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通知相关当事人,并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

(四)被征收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特殊人群等相关的证件。并已交被征收房屋权利证书原件。

()本方案仅适用于大泉路生态廊道项目黄石港段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未尽事项以大泉路生态廊道项目黄石港段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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