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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裁定,故意转移财产!全省首例拒执罪案判了
发布时间:2024-12-03 来源: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严某某,你在未偿还他人债务的情况下,逃避法律义务故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12月2日上午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被告人严某某
因逃避执行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该案例为“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判决,也是全省首例拒执案判决。


案件回顾

严某某与阮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2013年,阮某去世后该房屋由严某某、阮某父母、阮某儿子共同继承。因阮某生前欠某劳务公司借款,某劳务公司遂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四名继承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阮某父母自愿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后严某某与某劳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因严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某劳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对该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裁定。严某某为逃避执行,将案涉房屋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儿子并完成过户,致使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


严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仅破坏社会共识和信用体系,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审理经过


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解释》规定: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案中,严某某为逃避执行裁定,采用虚假交易,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案涉房屋,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量刑。


据此,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生效裁判绝非一纸空文。任何披着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虚假转让等“合法”外衣之壳,行逃避执行判决裁定之实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解读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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