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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6 来源: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公告

港用告〔2025〕1号

黄石市黄石港区2024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使用国有土地公告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5年1月15日

(三)批准名称:《省人民政府关于黄石市黄石港区2024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四)批准文号:鄂政土批(黄石)〔2025〕1号

二、使用国有土地的用途

本次使用国有土地,拟用于黄石市黄石港区2024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批准用途为科研用地。

三、使用国有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使用国有土地涉及锁前社区;土地面积为4.1212公顷,具体地类为:园地0.1643公顷、林地0.6316公顷、坑塘水面0.6076公顷、沟渠0.0067公顷、农村宅基地2.6816公顷、公路用地0.0051公顷、河流水面0.0243公顷。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四、使用国有土地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使用国有土地,由黄石港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该项目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被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等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县人民政府将依据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使用土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使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黄石港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使用国有土地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黄石港人民政府在收到使用国有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使用国有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黄石港锁前社区,并已在黄石港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huangshigang.gov.cn/。

附:黄石市黄石港区2024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黄石港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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