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港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16 来源: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花湖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区直各部门

《黄石港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黄石港区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港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黄办发〔2010〕7号)和《中共黄石港区委、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石港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港发[2010]5号)文件精神,设立黄石港区司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与区委政法委合署办公,挂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牌子,对外保留原四个街道办事处、花湖街道办事处和江北管理区等六个司法所的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区普法依法治区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承办本区普法和依法治区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和管理本区的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本区的公证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本区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本区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八)参与本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区法制教育、法制理论研究工作。

(十)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司法局与区委政法委共用行政编制24名。核定部门领导职数1正2副。 

四、其他事项

区公证处(区法律援助中心、区人民调解中心)为区司法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人员编制3名,设领导职数1正(副科级)。

区公证处的主要职责: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为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等。

五、附则

本规定由黄石港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黄石港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首页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磁湖路180# 联系电话:0714-3042828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07号 网站标识码:4202020002 鄂ICP备16019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