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人民政府本级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6-06-01 来源: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本级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注:各项以政府名义产生的信息,可根据信息产生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公开责任主体)

公开事项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时长

公开范围

公开渠道

(可多选)

公开方式

机关信息

概况信息

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最新有效

全社会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领导之窗

本级政府领导姓名 、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任期内

全社会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最新有效

全社会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政府财政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和“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长期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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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政府财政决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和“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长期

全社会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政府办公室财政预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日内

长期

全社会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政府办公室财政决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长期

全社会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政府办公室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年

全社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政府采购网

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政府办公室公务员招考

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个周期

全社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政府办公室公务员招考

拟录用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全社会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政府办公室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

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年

全社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最新有效

全社会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制度

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 。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

全社会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最新有效

全社会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每年2月20日前(根据上级通知调整)

长期

全社会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每年1月31日前(根据上级通知调整)

长期

全社会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机关信息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每年1月31日前(根据上级通知调整)

长期

全社会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1.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全文及有效性);2.与解读相互关联;3.定期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根据文件性质决定公开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最新有效

全社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新闻媒体
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开查阅点
省法规库

主动公开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政策文件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

长期

全社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新闻媒体
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开查阅点

主动公开

政策文件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印发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

全社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新闻媒体
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开查阅点


规划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

全社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新闻媒体
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开查阅点

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结果

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结果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十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或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核查。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7个工作日

村、社区

公告栏

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给付

特困供养终止;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八条: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7个工作日

村、社区

公告栏

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给付

医疗救助;

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7个工作日

村、社区

公告栏

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保障性住房申领条件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第十八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最新有效

全社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新闻媒体

公告栏

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第三十二条: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市场租金的平均水平、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信息形成之日20起个工作日内

长期,最新有效

全社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新闻媒体

公告栏

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认定结果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82号。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专业人员按照具体标准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年

全社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新闻媒体

公告栏

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第十七条:边界争议解决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执行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向有关地区的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教育当地干部和群众严格遵守。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最新有效

当地群众

公告栏

实地

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土地调查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第四条第三款: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上级政府公布后

长期,最新有效

全社会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第五条:负责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当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最新有效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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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公开查阅点

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土地基准地价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五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制定的基准地价估价办法,制订本地区土地基准地价,报省土地估价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公布于众。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最新有效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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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新媒体

新闻媒体

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公开查阅点

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区域、时段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采取前款规定的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政策实施30日之前

长期,最新有效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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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公开查阅点

实地

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年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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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结果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整改落实情况评估结果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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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结果

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年

全社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征收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0日

被征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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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湿地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最新有效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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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最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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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澄清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及时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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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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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实时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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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十五条: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当地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及时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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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82号。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目的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三)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八)补助、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十)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不少于30日

征收范围内

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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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五)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提前1年完成。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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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权责清单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最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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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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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意见采纳情况

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时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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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决策事项目录

目录、标准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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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听证会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参加名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正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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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决策预公开

听证会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前7日

无明确规定

听证参加人

定向公开(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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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答复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5年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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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工作动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年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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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总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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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议


讨论决定事项

《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政发〔2023〕7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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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审议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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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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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每年4月1日前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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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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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及时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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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

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及时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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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收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及时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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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纠错

留言办理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及时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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