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黄石港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黄石港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我区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湖北省畜禽养殖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调整畜牧业区域布局,建立与环境相和谐的生态畜禽养殖格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和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目标的实现,进一步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
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568-2010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三、划分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四、术语与定义
(一)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50头≤生猪<500头(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50头(年出栏)、20头≤肉羊<100头(年出栏)、500只≤蛋禽<5000只(年存栏)、2000只≤肉禽<10000只(年出栏)。
(三) 禁止养殖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
(四) 限制养殖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五) 适宜养殖区
指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五、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黄石港区行政辖区。
六、区域划分
(一)禁止养殖区。黄石港街办、磁湖街办、胜阳港街办、花湖街办所辖行政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江北管理区所辖行政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七、区域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区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外,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及畜禽养殖专业户在2016年年底前关停转迁,关停转迁费用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二)限制养殖区
在限制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及畜禽养殖专业户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要求。对在2017年年底前无法完成治理达标的养殖场(小区)及畜禽养殖专业户实行关停转迁,关停转迁费用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三) 适宜养殖区
在适宜养殖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健全管理机制。《黄石港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保护和改善养殖生态环境、推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各街办、江北管理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落实《方案》的有效措施和长效管理机制,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方案》落到实处。各街办、江北管理区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方案》详细规划本地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加强禁养区、限养区的监管,提高适养区养殖企业建设的准入门槛。
(二)整体联动,落实监管责任。区政府成立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环保分局、区城建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食药监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领导小组负责抓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街办、江北管理区要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的主体责任,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养殖场建设选址审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等案件。区环保分局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及畜禽养殖专业户依法严厉查处。严格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及畜禽养殖专业户依法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并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监管、争资立项、资金补偿和技术指导等职责。
(三)广泛宣传,强化公众监督。各街办、江北管理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各街办、江北管理区及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转变方式,加大治理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引导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适应畜牧业发展新常态,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步伐,努力扩大农牧循环养殖、生态养殖、有机肥生产、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覆盖面,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