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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发〔2019〕15号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黄棉二期片危房包项目一期(直管公房)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14 来源: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黄棉二期片危房包项目一期(直管公房)

房屋征收的决定

 

黄棉二期片危房包项目一期(直管公房)的居民及相关单位:

经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黄棉二期片危房包项目一期(直管公房)的房屋,由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按《黄棉二期片危房包项目一期(直管公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一)黄石港区黄棉二期片危房包项目共有危房28处,涉及被征收户881户,面积约51000,分布在我区四个街道,其中直管公房418户,已房改出售房屋463户。具体户数以实际签约为准,具体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凡在该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均为被征收人。

(二)针对本项目房屋分散,情况复杂等特殊性,我区研究决定该项目分两期启动。第一期启动418户国有直管公房房屋征收补偿。第二期已房改出售的463户房屋,另行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棚改办批准后启动实施。

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黄石港区黄棉二期片棚户区改造工作分指挥部。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从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月18日止。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黄棉二期片危房包项目一期(直管公房)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

 

黄棉二期片危房包项目一期(直管公房)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黄棉二期片危房包项目一期(直管公房)房屋征收与补偿。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一)黄石港区黄棉二期片危房包项目共有危房28处,涉及被征收户881户,面积约51000,分布在我区四个街道,其中直管公房418户,已房改出售房屋463户。具体户数以实际签约为准,具体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凡在该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均为被征收人。

(二)针对本项目房屋分散,情况复杂等特殊性,我区研究决定该项目分两期启动。第一期启动418户国有直管公房房屋征收补偿。第二期已房改出售的463户房屋,另行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棚改办批准后启动实施。

二、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七)《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八)《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80号)

(九)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

(十)《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黄政规〔2011〕4号)

(十一)《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5〕6号)

(十二)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开的原则。

四、协商搬迁主要事项

(一)征收主体: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黄石港区黄棉二期片棚户区改造工作分指挥部;

(四)征收实施单位联系电话:0714-3268189;

(五)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60日。

五、征收方式

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六、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直管公房产权单位选定。

2.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黄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权证证载面积或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建造的建筑面积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由被征收人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确认;未登记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单位的实测面积为准,最终可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八、被征收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用途确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规划房屋用途给予补偿,未登记建筑房屋的用途由区棚改办组织区国土·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认定程序予以认定。

九、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时点评估确定。

十、直管公房征收补偿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直管公房产权单位签订直管公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对被征收房屋产权单位给予房屋价值一次性货币补偿。

3.产权单位按本方案负责对其承租人进行安置 ,并与其承租人签订《承租人补偿安置协议》。

十一、直管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一)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安置方式

对住宅直管公房承租人原则上采取筹集房源方式予以安置;非住宅直管公房承租人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不再提供经营用房。具体为:

1.住宅直管公房承租人安置方式:承租人可继续选择公租房安置,根据家庭人口、经济收入自行选择房型继续承租,并按照本方案第十三条点房,如承租人放弃安置的,以现承租直管公房建筑面积为基数按600元/的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1.5万元/户保底)。

对存在超标准多占住房、无明确租赁关系(无正式租赁合同)、欠租超过一年以上的(含一年)等违规行为的承租人,一律由产权单位予以清退,不予安置。

2.非住宅直管公房承租人安置方式:承租人按相关规定腾空房屋交搬迁实施单位,不再提供非住宅用房,仅给予非住宅承租人房屋装修、经营损失、自装设施设备等补偿(详见附表1)。

(二)搬迁补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按本方案给予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

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对象原则上为房屋的产权单位,考虑到公房承租人的实际情况,公房的产权单位同意放弃该权利,将临时安置费让利给承租人。

(三)室内装修补偿

按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等级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结果给予补偿。

(四)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

直管公房土地使用范围内毗连直管公房搭建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以测绘单位实测数据为准,最终可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认定,给予相应补偿。

十二、搬迁奖励政策

(一)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与直管公房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腾退房屋的,给予签约、搬迁等奖励(详见附表2)。

(二)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收入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选择继续承租的,可享受下列市政府提供的棚户区改造搬迁政策:

1.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承租房屋的,在过渡期内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不足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三)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享受居住地的就业及帮扶政策,符合就业条件和岗位技能要求的,搬迁安置后可在安置所在地向社区申请优先安排公益岗位或物业服务岗位。

(四)直管公房承租人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原已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在新的居住地按《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补助5000元;同时有两种情形及以上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残疾人家庭、重大疾病家庭(癌症、重度精神病、重度烧伤、心脏搭桥、慢性肾衰竭、瘫痪)、特困供养家庭、低保家庭、高龄老人家庭(80岁以上高龄老人,含80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享受国家抚恤的重点对象家庭、地市级及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家庭、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非烈士家庭。

(六)租住直管公房的市场租金和租赁补贴,按《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直管公房承租人点房安置及结算

(一)直管公房产权单位拟在黄石市范围内统筹直管公房或其它房源,或在百盛家园(沿湖路308号)、龙衢湾一期(东方山西路)、龙衢湾二期(东方山西路)等项目中优先安置本项目直管公房承租人。

(二)选择继续承租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按签订承租直管公房安置协议的顺序确定点房序号;当日签约户数较多的按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点房序号。

承租人在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腾退期限内未腾退房屋及未登记建筑的,其点房无效,点房序号以实际搬迁腾退房屋的时间为准。

(三)根据安置协议结算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家用电器及设备迁移费、装饰装修补偿及其它补偿费用;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内搬迁腾退房屋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完毕后一周内,结算奖励款及补助款。

十四、争议处理

1.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作出该地块征收决定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报请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

1.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直管公房产权单位负责本项目所有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搬迁、腾退及安置工作。在被征收房屋整体移交前,是被征收房屋的安全责任主体;产权单位对涉及被征收房屋所在的整体楼栋承担安全、维护、管理责任;因房屋安全、维护、管理问题,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均由产权单位独立承担。

3.被征收房屋设立抵押权、查封等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

4.被征收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资料。

5.本方案未尽事项以黄石港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

6.本方案仅适用于黄石港区黄棉二期片危房包项目一期(直管公房)房屋征收与补偿,由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补偿标准明细表

2.征收奖励标准明细表

 

 

 

 

 

 

附件1

征收补偿标准明细表

项目

标准

备注

临时安置费

每月12元/,保底42/户计算

按5个月结算

(选择货币按3个月结算)

搬家费

2000元/户

选择货币按1000元/户

电话

216

/

有线电视

1160

/

宽带

116

/

电表

416

承租人自装

水表

786

承租人自装

空调移装

窗机200元/台,挂机300元/台,柜机400元/台

/

热水器移装

600元/台

/

天然气初装费

2280元/户

/

非搬

住迁

宅补

类偿

设施、设备

等搬迁

按15元/计算

如协商不成,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费

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3.6%协商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

(一次性)

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协商补偿

协商不成,评估确定

装修

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室内装修等级协商补偿

协商不成,评估确定

附属物

协商补偿

注:家用设施设备拆除迁移费,凭发票或有效的证明;水表、电表提供自行安装凭证;

另临时安置费按具体交房时间据实结算。

附件2

搬迁奖励补助标准明细表

奖励类型

签约及腾房时间

奖励标准

个人签约奖励

(含配合搬迁奖励、整体搬迁奖励)

直管公房产权单位通知承租人签约之日起30日以内(含30日)

30000元/户

31日之后

无奖励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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