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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法委2016决算说明
发布时间:2017-12-28

一、部门职责:

根据国家法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决策部署,统一全区政法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协助区委对政法工作做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研究制定贯彻区委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措施,及时向区委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政法部门执法情况,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指导推动大案要案查处工作;不断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设有机构:综治办、维稳办、610办公室、法治办,办公室。

三、部门收支说明

(一)收入支出分析

1、收入分析:

2016年总收入799.74万元。比去年783.91万元增加15.83万元,主要原因为事务增加所致。其中:财政拨款645.74万元,占总收入的80.74%;其他收入154万元占总收入19.26%

2、支出分析:

2016年总支出为857.70万元。比去年723.43万元增加134.27万元,主要原因为事务增加所致。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143.26万元,占总支出的16.70%;

2)商品和服务支出691.21万元,占总支出的80.59%;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3.49万元,占总支出的1.57%;

4)其他资本性支出9.74万元,占总支出的1.14%;  

(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开支3.53万元。

(三)、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本年支出536.86万元,去年支出为559.31万元,对比减少22.45万元,主要原因为节约开支所致。

(四)、本部门本年无政府采购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补助):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以外取得的收入。
(四)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八)行政运行(项):指机关和实行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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