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为庆祝2008年6月9日国际档案理事会(ICA)成立60周年,ICA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月定为国际档案日。
《档案法》所称的档案及特点是什么?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分为五类: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向国家捐赠、寄存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所有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公民享有隐私权。
档案的作用有哪些方面?
档案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凭证作用;二是参考作用。对于一个具体单位或个人,档案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历史的真实、全面的反映;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档案是一个单位规范管理的基础;档案是我们积累和传播知识重要载体;档案是开展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素材,特别是对于企业建立企业文化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建立信用,在社会活动、生产经营等方面建立和利用信用体系,获得发展最有力的工具。
利用档案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利用档案的具体形式具体一般分为以下几种: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复制,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誉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